我国31个省份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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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6日09:40 大华网-汕头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7月25日电(记者齐中熙、王文韬)截至目前,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建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除西藏自治区以外,其余30个省份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颁布了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是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张鸣起25日在贯彻实施《最低工资规定》宣传周启动仪式上透露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华福周在启动仪式上表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建设。若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则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使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