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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6日11:19 山西新闻网

  本报讯 (记者张凤林通讯员李晓华)

  为进一步解决好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较低的问题,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将各市、县(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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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提高保障标准所需资金连同2003年提标新增支出,省财政负担40%,其余由市、县解决。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要求各市、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安排落实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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