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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万宁交通规费征稽所所长涉嫌私分百万二审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6日12:16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22日上午,我省首例私分罚没财物案在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原万宁市交通规费征稽所所长赵振勇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罪、贪污罪,该案经万宁市人民法院重审后判处赵振勇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其不服遂向海南中院提起上诉。

  据了解,该案在全国也极为少见,该案适用的私分罚没财物罪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庭审中,控辩双方就赵振勇是否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等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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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金库”百万款项被分

  征稽所长投案自首

  据了解,赵振勇在2001年3月19日被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任命为万宁市交通规费征稽所所长。2003年3月16日,赵振勇主动向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同年7月4日,万宁市检察院对赵振勇及该所会计刘勇龙提起公诉。

  该院指控,2001年3月至2003年3月间,赵振勇明知万宁市规费征稽所存在“小金库”而未采取措施取消,且指使该所有关人员到万宁市大茂财政所和后安财政所联系财政罚没收据,由乡镇财政所向万宁市交通规费征稽所提供财政罚没收据,该所用这些财政罚没收据收取“燃油附加费”罚没款,双方口头协定三七分成,而大茂镇财政所实际得25%,已上缴入库,后安镇财政所实得20%,已上缴入库。

  检方指控,70%的罚没收入被万宁市征稽所截留私用,未上缴财政统一入库。仅2002年2月至2003年2月,赵振勇同意将该所“小金库”罚没收入1098580元以集体发补助的名义私分给该所个人。

  所长会计

  涉嫌共同贪污罚没款 

  该案在万宁市法院一审开庭时,检方还指控赵振勇和会计刘勇龙涉嫌贪污。

  检方指控,2003年元旦期间,赵振勇利用职务便利,在该所办公室叫出纳从“小金库”中拿20000元私自占有使用。案发后,赵振勇通过电话授意该所副所长钟某凑钱替他退还该笔钱。

  2002年8月份起,刘勇龙经请示赵同意,利用联系大茂镇财政所处理罚没收入的职务便利,从罚没收入返还给乡镇财政所的30%中截留5%,共计37503.2元。之后以“刘勇龙”账户私存,供两人用于日常的其他不能报销的开支使用。

  案发前,刘勇龙在接受询问中,主动向检察机关做了供述,并上缴了存折一本,退还了该笔款项。

  法院认定

  所长私分百万还贪污

  2003年9月,万宁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2002年2月至2003年2月期间,万宁市交通规费征稽所共收取罚没款1801349元。该所截留1260944.3元,赵振勇批准同意存入该所的“小金库”,其中的1098580元以发放各种补助的名义私分给该所干部职工。

  法院同时认定赵振勇从小金库中支出2万元自行支配使用。案发后,赵让该所副所长凑款为其退还。同时,刘勇龙经赵同意,从该所向大茂镇财政所缴纳30%的罚没款中截留5%的罚没款37503.2元,由赵和刘用于日常的其他不能报销的开支使用。

  法院同时查明,检察机关在侦察阶段,共追缴万宁市交通规费征稽所私分罚没款908219元(含赵振勇退还20000元和刘勇龙退出的37503.2元),未随案移送处理。

  鉴于两人有自首情节,法院对二人从轻处罚。万宁法院以私分罚没财物罪和贪污罪,判处赵振勇有期徒刑四年;以贪污罪判处刘勇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不服判决 上诉重审

  一审判决后,赵振勇不服提起上诉。海南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赵振勇与刘勇龙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该案发回万宁法院重审。

  万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振勇向单位出纳员支取二万元时,说是用于公务开支,尽管辩方不能提出足够的证据证实这笔款用于公务开支,但赵振勇在短时间通过与该单位人员的筹借退回了单位,既不涂改账目,也没做报销,就不存在侵吞公款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赵独吞公款二万元的事实不成立。私分罚没财物罪和伙同刘勇龙共同贪污罪名成立。

  2004年3月,该院判处赵振勇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刘勇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违规还是违纪

  控辩双方庭审交锋

  赵振勇对判决仍是不服,他又上诉到海南中院。在22日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就赵的行为是违法还是违纪、是否构成贪污等焦点进行了辩论。

  万宁市法院认为,赵振勇身为主要负责人,不正确执行海南财政厅《关于省垂直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和地方一级政府关于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避开上级政府管理部门,私下派本单位人员到财政所联系使用罚没款票据和商定上缴分成罚没款。没有按国家规定先将全部罚没款上缴,由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比例返还。

  检方支持法院的认定,认为赵振勇的行为违反了上述通知的有关规定。

  赵振勇的辩护人王南湖律师则拿出了一份2001年万宁市市长办公会议记要,证明市政府同意对万宁市征稽所罚没款返还经费比例为60%。同时认为,征稽所与财政所多年来协议分成罚没款,征稽所留成的70%罚没款属于财政部门同意返还的经费。公诉机关以征稽所没有足额上缴罚没款,就是截留私分的观点不符合事实。赵认为70%的罚没款是政府同意返还的经费,主观上不存在私分应当上缴的罚没财物的故意。

  检方则认为,这种行为违反了足额上缴罚没款、先缴后拨等财政部有关规定。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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