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都市报:村干部工资上级发放有违村民自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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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6日12:22 燕赵都市报 | |||||||||
作者:蒋正之 从7月份起,福建石狮市的村干部的工资不再由他们所在的村里负担,而是由上级发放。根据石狮市村干部误工补贴实施方案,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每月补贴1200元,其他村干部每月补贴800元,其中80%由市财政承担,20%由乡镇财政承担。一位村干部表示,有了固定工资,他们就相当于国家干部了,工作上也更有积极性。(7月25日《中国青年报》
单从减轻农民负担的角度讲,石狮市的做法当然是有积极意义的。但若进行全面地考量和权衡,村干部工资由上级发放则于理不通、于法无据——— 一、违背了公共财政的原则。公共财政只应用于公共事务,而不应只为某个集体或组织服务。而村委会不是政府机构,村干部也不是公务员,村务活动支出显然不在公共财政所应负担的范围之内。从操作层面讲,石狮市及各乡镇的这项支出是无法列入财政预算的。不然,就违反了《预算法》。 二、不符合村民自治的真义。村委会是一个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的权力来自于村民,村务活动的经费当然也应该来自于村民。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村委会成员的报酬由村民自酬,但这显然是“村民自治”的题中应有之义。 更重要的是,村干部工资“由上级发放”的做法很可能损害本来就很不稳固的基层民主。从制度设计上讲,村民自治与经费自担是相辅相承的。经费自担是村民自治的合理性所在,因为自己选出的“当家人”没有理由让别人“养着”。如果让别人“养着”,那就要付出代价。 报道中没有提及石狮市的农村是否实现了“直选”,但从“由上级发放”这几个字中,人们就能感受到那里的情况———村委会有“上级”吗?没有!村委会是自治性组织,它与政府组织根本不属同一性质。路是路,桥是桥,当然不可能存在“上下级”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乡镇一级政府只能“指导”(而不是领导)村委会的工作,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然而,石狮市以及乡镇政府竟然以“上级”自居,那里“村民自治”的情况也就可想而知。 现在,全国基本上所有地方的村干部工资都是由村民自筹的,在这种情况下,绝大多数地方的政府都还要插手村民自治事务,恨不得将村委会改造成一级政府。如果村干部端起了政府的“饭碗”,自己也觉得“相当于国家干部”了,那么政府干预村委会选举或“指挥”村干部,不是有点“名正言顺”而且轻而易举吗? 农民负担当然应该减轻,但“减负”应该瞄准“税费”,比如农业税、特产税以及各种不必要的收费,而村委会运转所必需的费用则理应由村民承担,因为这是与自治的权利相对应的义务。如果税费全免后,农民“供养”村干部的负担仍然偏重,政府可以对农民进行补贴,但补归补,交归交,也应实行“两条线”。村委会要真正自治,村干部要想不受干预,首先就必须保持身份上的独立性,而不能“受雇于”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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