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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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6日12:30 海南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甘远志)省发展与改革厅与公安厅7月23日联合下文,对联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证作出规定。 规定说,为依法做好我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物品损失价格鉴证工作,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便及时、准确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的价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该规定。
规定范围涉及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和拖拉机)、车载物品、道路及设施、建筑物、农作物及其他除人身伤害以外的直接损失物品。 规定要求,在对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证时,应当遵循合法、公开,修复为主、更换为辅的原则。而承担车物损失价格鉴证的机构必须具有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从事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证人员,必须具有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 规定说,交通事故车物损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价格鉴证: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处理的事故,对车物损失有争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当事人对车物损失有争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事故。 规定指出,鉴定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当地具有车物损失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进行估价鉴证。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交通事故车物损失的价格鉴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当地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机构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证时,应通知事故当事人到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