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勒令退学通知书引出学生状告母校的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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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6日15:42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本报今天上午消息 记者罗颖、通讯员何倩丽报道:毕业前一天,学生收到了一张勒令退学通知。学生认为,真正理亏的是学校,因为在校两年间,给他授课的老师基本都没有高等教师资格证!为了讨个说法,学生把母校广东省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告上了法院。 今天早上,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毕业之前突遭退学 2001年10月,19岁的区国睴交了4400元学费后,成为了广东省财贸管理干部学院金融专业班的一名学生。两年的学习即将结束时,事情发生了变故———发放毕业证的前一天,区国睴收到了学校的勒令退学通知。区国睴追问原因。学校说,区在校期间旷课45节,曾受“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后又殴打同学,学校据此作出“勒令退学”的处分。 区国睴觉得莫名其妙,因为他从来不知道自己受过处分!“我一向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绝无旷课45节,在历年的学生学年鉴定表上,均认为我能遵守规章制度。如果旷课45节,如何能通过24门课程?” 区国睴想来想去,觉得是学校在打击报复,因为就在毕业前夕,他曾对学校的教师资格提出过质疑。 他当时反映,学校严重违反《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在第一学年安排他到中专性质的省财政学校住读,派没有高等教师资格的省财政学校中专教师为其授课进行高等教育。在第二学年,学校竟派一位没有高等学校老师资格的电工兼任班主任教师工作。 他决定,与自己的母校对质公堂。 教师究竟有否资格 法庭上,区国睴说,学校的行为损害了他接受高等教育的消费权益,同时还无任何事实依据地给他“留校察看”和“勒令退学”的处分,严重损害了他的名誉。 区国睴要求学校按所收教育服务费加倍赔偿他的损失共8800元,将毕业证发给他,并向其赔礼道歉。 广东省财贸管理干部学院辩称,学校聘请的教师均是通过严格的审核,这些教师均是大学本科毕业,有的研究生毕业,均符合高等教师资格的条件,有能力对学生进行高等教育授课。学校还出示了13位教师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作为证据。另外,因为区国睴屡次违反学校纪律,不符合毕业的条件,自然不能发放毕业证。 双方争议三大焦点 双方争争吵吵,无外乎三个焦点问题:一是发放毕业证书行为是否属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属民法调整范围;二是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三是本案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院认为,第一争议焦点不属本案处理范围。颁发学业证书的行为体现的是双方的行政法律关系,不属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原告可以另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要的赔礼道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关于留校查看、勒令退学、拒发毕业证及是否侵犯名誉权等问题的证据、事实,法院不予审查认定。 另外,法院发现,学校方面提供的13位任课教师中,除一位持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外,其他教师均不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持有中专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学校要赔学生660元 法院认为,2001年,广东省颁布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开始施行教师资格制度,规定在职教师申请教师资格的时间为2001年10月15日至31日。所以,在区国睴第一学期中,老师没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违反规定。但直到第一学年结束甚至毕业时,这些教师还没有取得资格,这只能证明学校对聘任的教师未尽严格审查、审慎聘任的义务,违反了我国《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及《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客观上影响学校教育水平甚至会降低教育质量,给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当事人对违约责任又没约定的,可以选择要求对方承担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故学校可通过减少学费承担其自身违约责任。原告在第一学年交费4400元,其中学费2200元,被告应适当退还原告学费的30%即660元。 原告认为被告构成消费欺诈,要求适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双倍赔偿原告的学费8800元,因为原告不是消费者,被告也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经营者,双方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因此不适用该法。因此,法院作出判决,广东财贸管理干部学院退还区国睴学费660元。(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