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车主不接受处理可以公开拍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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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7日08:49 浙江在线 | |||||||||
车辆被扣超3个月车主不接受处理的将被公开拍卖。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草案)》已经省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正在报请省人大常委会予以审议。这意味着,浙江省首个公路路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即将出台。 记者发现,相比1996年底颁布并实施的省政府规章《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将要出台的新条例具有许多新东西,比如规定,车主不接受处理,可以公开拍卖。
根据《公路法》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草案对此(公路损害的赔偿)又作了进一步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办结相关赔偿手续前车辆应当停放在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超过期限不履行赔偿责任,车辆停放超过3个月,车主不接受处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车辆公开拍卖,所得款项抵付路产损失费、车辆保管费和罚款,余款归还当事人。来源:今日早报 作者:本报记者 魏皓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