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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炒学生告学校"货不对板" 学校被判赔66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7日08:56 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讯(记者 余亚莲 实习生 郑碧容 通讯员 何倩丽)毕业前一天,学生区某收到了一张勒令退学通知书。(详见本报2003年7月24日报道)学生一气之下,以消费者的名义状告母校“货不对板”———指责学校以中专教师充任大学教师。昨天早上,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事发:毕业前一天,勒令退学!2003年7月17日,对广东省财贸管理干部学院毕业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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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来说,是个终生难忘的日子,他正在想着明天要发毕业证了,却接到一张“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

  区某遭“勒令退学”是因为参与一起打架事件,区某说,事发后,他向学院作了检讨,并向被打同学道了歉,以为该事可以了结。不料,这场架最终令他付出了沉痛的代价:7月18日,他没领到自己的毕业证。

  学生:状告学校“货不对板”

  区某认为自己是教育消费者,学院是提供高等教育服务的经营者,而学院在收取费用后,提供的服务严重“货不对板”:以中专教师充任大学教师,以“电工”许某充当班主任,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区某遂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学院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学院按所收教育服务费加倍赔偿他的损失共8800元,并发给毕业证。据了解,这是国内首宗高等教育消费索赔案。

  学校:法律没规定“电工”不能当班主任

  该案开庭时,被告广东省财贸管理干部学院辩称:学校并没有欺诈。校方开除区某是因为他多次受处分,屡教不改。学校还表示,聘请的教师均是通过严格审核的,这些教师符合高等教师资格,有能力授课。原告的班主任许某是学校的行政人员,不是教师,他只是担任原告的班主任,并无法律法规规定行政人员不能担任班主任工作。

  校方代理律师也说:“法律并没有禁止本等级的教师到高等级的学校去任教,‘老师上讲台’有各方面因素的考虑。”律师表示,目前全国很多高校都有研究生在“代课”,已经是很普遍的情况了。

  法院:学校要赔学生660元

  白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2001年,广东省颁布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开始施行教师资格制度,规定在职教师申请教师资格的时间为2001年10月15日至31日。所以,在区某第一学期中,老师没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违反规定。

  但直到第一学年结束甚至毕业时,这些教师还没有取得资格,这只能证明学校对聘任的教师未尽严格审查、审慎聘任的义务,违反了我国《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及《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客观上影响学校教育水平甚至会降低教育质量,给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适当退还原告学费的30%即660元。

  法院还表示,是否应颁发毕业证书体现的是双方的行政法律关系,不属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故“原告请求发毕业证”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区某要求颁发毕业证的起诉。(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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