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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对象应三月核查一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7日09:13 南京晨报

  晨报讯为期两天半的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昨天开幕,《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草案修改稿也提交人大常委会委员进行二审。昨天,该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向太阳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一一作了解读,与一审文本相比,草案修改稿又有了很大变化。

  低保对象应三个月核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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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会议期间,委员们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不是静态的,应该是动态的,“实行动态管理”是完全必要的,但动态管理是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要求,也是人口管理、治安管理等多项工作的要求,并不是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遵循的特有原则。因此,修改稿第二十七条增加“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的内容,其中,明确规定对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每三个月核查一次,以做到“应出尽出”,避免“养懒汉”。

  鼓励劳动自救

  委员们认为,政府在做到“应保尽保”的同时应处理好“享受低保”与“鼓励劳动自救”的关系。因此,修改稿在第四条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应当遵循的原则中,增加了“鼓励劳动自救”的内容。同时,修改稿在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相应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关措施鼓励用工单位录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劳动自救的途径。

  低保标准需备案公布

  一审会议期间,不少委员认为,条例草案关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的规定,容易引起各县之间标准不统一的现象。因此,修改稿在第八条,增加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的内容,避免各县随意确定和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政府应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经过审议,考虑到南京市部分农村地区财政窘迫的现实状况,为了确保“应保尽保”原则得以实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能够按时足额支付,在各级财政分别负担的原则下,强调上级政府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是十分必要的。因此,修改稿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但对承担确有困难的镇,区、县财政应当给予适当补助;对承担确有困难的区、县,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确保按时足额支付。

  作者:刘颖

  (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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