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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四大焦点问题权威解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7日10:36 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二审中的《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引起了广大市民的关注,今天将提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昨日,记者来到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处长常建东为低保四大焦点问题做了解答。

【问题一】低保条例修改后,如何申请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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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根据修改稿第十七条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或者受其委托的人向户籍地受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收入证明等有关材料;考虑到申请人有孤寡、年迈、残疾等本人不便办理申请的特殊情形,修改稿规定也可由户主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但应同时提交户主的委托书。

此外,有劳动能力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这也是为了进一步推进有劳动能力的人就业。

【问题二】我是安徽人,2000年在南京购买商品房,户籍迁入本市。现在家庭经济情况不太好,能否申请低保?

【解答】能。只有那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拒绝管理机关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一个月内两次以上拒绝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的;外地来宁就读的在校学生;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其他按照规定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此次修改稿中,删去了对于购买商品房户籍迁入本市未满六年的限制,主要考虑此条款具有歧视色彩。

【问题三】我住在高淳县,但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我申请低保的话,保障标准是按当地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还是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解答】条例草案第十二条规定,保留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城市居民家庭,保障标准按照当地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但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们经过进一步调研发现,在我市原各县大部分镇的居民中,相当一大部分是农民,情况比较复杂,故修改稿规定,对于拥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城市居民家庭这种特殊情形,保障标准由市政府在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此外,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的计算等问题也将在实施细则中作出规定。

【问题四】夫妻一方户口不在南京,能申请低保吗?

【解答】能。但根据最低生活保障的属地管理原则,在核定其家庭成员成分时,如果成员中有外地户籍的,不适用于南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此外,修改稿第二十七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家庭,如居住在鼓楼区、户籍却在下关区的低保对象,区、县民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其在三个月内将户口迁至居住地;符合户口迁移规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迁的,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南京日报记者肖姗

(编辑 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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