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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村干部不能“受雇于”政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7日10:58 中国青年报

  作者:盛大林

  从7月起,福建省石狮市的村干部的工资不再由他们所在村里负担,而由上级发放。根据石狮市村干部误工补贴实施方案,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每月补贴1200元,其他村干部每月补贴800元,其中80%由市财政承担,20%由乡镇财政承担。一位村干部表示,有了固定工资,他们就相当于国家干部了,工作上也更有积极性。(7月25日《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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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从减轻农民负担的角度讲,石狮市的做法当然有其积极意义。但若进行全面考量,村干部工资由上级发放则于理不通、于法无据———

  一,违背了公共财政的原则。公共财政只应用于公共事务,而不应只为某个集体或组织服务。村委会不是政府机构,村干部也不是公务员,村务活动支出显然不在公共财政所应负担的范围之内。从操作层面讲,石狮市及各乡镇的这项支出是无法列入财政预算的,否则就违反了《预算法》。

  二,不符合村民自治的真义。村委会是一个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的权力来自村民,村务活动的经费当然也应该来自村民。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村委会成员的报酬由村民自筹,但这显然是“村民自治”的题中应有之义。

  更重要的是,村干部工资“由上级发放”,很可能损害本来就很不稳固的基层民主。村民自治与经费自担是相辅相承的。自己选出的“当家人”,没有理由让别人“养着”。如果让别人“养着”,那就要付出代价。而村民最容易付出的,也是有些地方政府最想要的(或者说最不想放弃的),往往就是自治的权利。

  巧的是,同一天的报纸上还有另外一条有关村民自治的新闻: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复桥镇清河村被列为全面推行直选的试点。日前,来自国家民政部及各地的民政官员共181人,现场观摩了清河村村民直选新一届村委会。在此之前,村委会候选人都是由政府提名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然而在“村民自治”已经推行十多年的今天,“直选”竟然还在搞“试点”,又竟然成了“新闻”!

  报道中没有提及石狮市的农村是否实现了“直选”,但从“由上级发放”这几个字中,人们就能感受到那里的情况———村委会有“上级”吗?没有!村委会与政府组织不是同一性质的组织,路是路,桥是桥,根本不存在上下级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乡镇一级政府只能“指导”(而不是“领导”)村委会的工作,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然而,石狮市以及乡镇政府竟然以“上级”自居,那里“村民自治”的情况也就可想而知。

  现在,全国基本上所有地方的村干部工资都是由村民自筹,在这种情况下,绝大多数地方的政府都还要插手村民自治事务,如果村干部端起了政府的“饭碗”,自己也觉得“相当于国家干部”,那么政府干预村委会选举或“指挥”村干部,不就“名正言顺”、轻而易举了吗?

  农民负担当然应该减轻,但减负应该瞄准税费,比如农业税、特产税以及各种不必要的收费,而村委会运转所必需的费用则理应由村民承担,因为这是与自治权利相对应的义务。如果税费全免后,农民“供养”村干部的负担仍然偏重,政府可以对农民进行补贴,但补归补,交归交,也应实行“两条线”。村委会要真正自治,村干部要想不受干预,首先就必须保持身份上的独立性,而不能“受雇于”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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