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行为已经公证可否主张行为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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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7日11:16 每日新报 | |||||||||
王京涛 吕先生致电《说法热线》询问:“我从小跟外公外婆住一起,户口也随着他们,1996年因上学按要求把户口迁到学校。后外公的房屋拆迁时,学校证明我的户口是从姥爷处迁到学校的,因此拆迁办又在原面积的基础上分给我4平方米的面积。现在我舅舅替外公买了套房改房,并让姥爷做了公证把房子赠与他。我是否可以拿回属于我那4平方米的钱?”
立鼎律师事务所李金满律师解答:“赠与那4平方米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我国法律,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处分行为有效。因此即使赠与行为已经公证,甚至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拥有合法权利的,在诉讼时效内即可向法院主张该行为无效,请求撤销过户登记,或要求被赠与人给予相应补偿。”新报记者王京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