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自带酒水”有悖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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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7日11:33 北京日报 | |||||||||
张富英 北京市怀柔区消协和商委日前宣布,该区28家饭店因“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行为,被勒令整顿。该区消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认为,饭店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属侵权行为。
长期以来,众多消费者对饭店不允许用餐者自带酒水等条款颇有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法律赋予消费者选择权,就自带酒水一事而言这里面包含两种情况,其一,如果消费者觉得饭店的商品价格比市面上的价格昂贵,他可以选择自带酒水;其二,即使饭店的商品价格比市面上的低廉,如果消费者觉得质量没有保证,也可以选择自带酒水。更何况拒绝顾客自带酒水进饭店,就是要求顾客消费饭店里昂贵的酒水,这本身就有强制交易性质存在。饭店“禁止自带酒水”的做法,其实是排除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禁带酒水进入酒楼、饭店消费之类的规定在餐饮服务行业中的普遍存在暴露出其中的问题:一些经营者过度追求利润,而不惜损害消费者的权益。这与我们有些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市场监管职能部门的执法不到位也不无关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