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牌拖沓“报废”一辆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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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7日11:44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纸品公司从某汽车销售商处购买了一辆新车,并委托其办理上牌手续。但在上牌过程中,上海的汽车尾气排放标准从欧I升至欧II,导致该新车因不符合尾气排放标准而无法上牌。两家公司最后因此走上了法庭,最后销售商因没有及时了解并告知客户政策变化和服务怠慢的原因被杨浦法院判赔偿对方损失。 讲述人汽车销售公司整理人记者董巍通讯员李学兵李尹
我们公司于2003年2月21日向纸品公司出售了一辆依维柯汽车,并负责为其办理上牌手续。当月因为价格问题,没有拍下牌照。次月,上海市车辆尾气排放标准就由原先的欧I标准转变为欧II标准,按规定,该新车的上牌时间只能到同年5月1日。但之后的3月和4月间,由于我方工作疏忽也没有继续为其办理上牌手续,结果该车最后因达不到新标准要求而无法在上海上牌。之后,我们公司与对方协商将车卖出,弥补损失,但在具体补偿事宜上双方产生了分歧。最后,纸品公司便将我们公司告到了杨浦法院。在法庭上我们提出,政策变动非我方所能控制的,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法院并不这样看,认为我们没有积极为拍牌努力,也没有及时通知客户政策的变动,明显存有过错。法院判决我们赔偿因购车、退车而产生的各种损失3505元。 赔钱总不是一件开心事,但静下心来想一想,我们最终因“服务”不到位和工作的怠慢输了官司,这或许对其他同行也能起到一个警示作用。在汽车交易中,汽车销售公司一定要及时了解相关政策的变动,并告知消费者,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