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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秋助学贷款政策又有新变化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7日12:50 南京日报

  【金陵晚报报道】记者近日从江苏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获悉,日前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四部委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新的《意见》从统一招标、贷款期限、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并于今天秋季新学年开始正式实施。

  最长可以在6年内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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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实施的助学办法中规定,自学生毕业之日起即开始偿还贷款本金、4年内必须还清。而新办法则相对人性得多:借款学生毕业后,可以根据学生的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最长可以在6年内还清。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只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还可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

  新《意见》中对贴息政策也做了修改,改变目前在整个贷款合同期间对学生贷款利息给予50%财政补贴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如果借款学生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后,经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

  建立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在此次的《意见》中,还首次推出了“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该机制按隶属关系,由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由各级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各级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在确认经办银行年度贷款实际发放额后,将风险补偿资金统一支付给经办银行。

  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方可毕业

  《意见》中还要求,贷款银行要建立学生信用档案,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可以曝光。当借款学生毕业时,学校应在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积极主动地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在1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对学生没有就业的,要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金陵晚报记者石明舟

  (编辑 小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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