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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判决落实不了四名职工的退休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7日14:16 民主与法制时报

  □本报专稿/特约记者 黄家仿 陆宏桥 王春丽

  东方航空武汉有限责任公司(原武汉航空公司)的四名退休职工林昌雄、郑继康、吴克珍、张维风,因退休费低于公司其他退休人员50%、社保、医保以及房改住房(福利分房)也不能得到像其他职工一样的待遇,为此,从1999年12月起,分别向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江汉区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仲裁和民事诉讼。前后6年的时间里,人民法院
先后作出三次民事判决。官司最终胜了,但其退休待遇就是落实不了……  

  几近绝望的老职工们在向本报的投诉信中写道:“我们均是上世纪50-60年代初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其中三人是中共党员,接到退休通知时,有两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5年、两人超过2年。在近6年的时段中,饱受精神折磨,以心酸的泪水向贵报投诉……”

  据了解,原武汉航空公司组建于1984年,是由武汉市经委与驻汉空军以“军民共建”的形式成立的。退休职工林昌雄、吴克珍是筹建人员之一,同年十月郑继康同志调入,他们都是原武汉航空公司经贸处的正式干部职工。

  1999年1月20日,原武汉航空公司发文,文中第三条规定:经贸处隶属的干部职工退休费由经贸处自行负担解决。由此,引发一场长达6年的劳动争议纠纷风波。

  文件发出后,经贸处干部职工找公司主要领导、分管负责同志对话,他们又采用文字的方式向原武汉航空公司党组、公司领导书面报告,然而,公司始终未予采纳,丝毫不改变文件的决定。

  良好的愿望,一次又一次的落空,他们只有求助于法律,在“148”法律求助中心的建议下,1999年12月21日,退休干部职工们走上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之路,经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2000年6月8日作出了(2000)裁字8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要求被诉人(武汉航空公司)应尽快办理四名申诉人(退休干部职工)的养老保险,在未办理之前,应自1999年8月份起将四名申诉人的退休金补足至每月1500元(即应补发申诉人张维风9427元,吴克珍9350元,林昌雄9316元,郑继康8283元),自2000年7月份起,每人每月按1500元执行。

  权利人郑继康等,在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8月16日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不料,正当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时,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出通知,决定重新处理此案,并终止原仲裁的执行。

  这顿时让退休干部职工们“傻了眼”。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他们选择了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之路。

  2001年6月,江汉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过开庭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

  他们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受理后,在2002年3月作出了(2002)武民终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撤消了江汉区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郑继康等从判决生效日起,享有原武航公司正式职工的待遇,原武汉航空公司从1999年4月起每月补发郑继康等退休费747元至该判决生效之日止。

  按说,一场劳动争议纠纷,到此理应划上句号。然而,原武航公司某领导通过市人大提出再审的要求,市中院又经过8个月的认真审理,于同年12月30日,作出了(2002)武民再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该院(2002)武民终字第593号民事判决。此为终审判决。

  历经坎坷的退休职工,满脸惊喜地捧回了终审民事判决书。然而,此时已是东航、武航重组合并之后,退休职工们与新成立的东航武汉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部门联系,要求执行市中院的判决,却不料遭到拒绝……刚刚转愁为喜的职工,又被这一情况引入忧悒的境地。

  目前,原武航公司已不复存在,而东航公司又推诿不管,神圣严肃的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形同一纸空文!退休职工们焦急地等待着法律的尊严能在他们身上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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