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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财产100多万元 他成了全国律师“第一贪”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7日15:23 新华网

  既是律师事务所主任又是国有企业员工的谢志伟,利用企业违规“收购”律师所之机,贪污公共财产100多万元——

  谢志伟是原四川成都高定律师事务所主任,又是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投集团)的工作人员,他充分利用企业“收购”其自任主任的律师事务所之机,大肆贪污公共财产100多万元。近日,这起由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喻为全国最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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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贪污案有了终审结果。谢志伟被成都市中级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其贪污的赃款115万余元被予以追缴。

  违规收购让他有了“特权”

  1989年,28岁的谢志伟获得了四川省司法厅授予的律师资格。此后,他进入四川航空工业局工作,这期间,他还先后在四川省、成都市的三家律师事务所担任执业律师。1997年5月,谢志伟以主任科员的身份调入川投集团审计室工作,1999年3月,被聘任为川投集团政策法规室的工作人员。在川投工作期间,谢志伟还持伪造的“辞去公职证明”和另外两位律师注册成立了成都高定律师事务所,并出任主任一职。

  2001年7月,由于川投集团公司的业务发展,公司所属政策法规室已渐渐不能胜任集团的法律事务工作。于是,集团公司准备在政策法规室的基础上成立一家律师事务所,以全面为川投集团提供法律服务。在得知此消息后,具有律师资格同时又拥有自己的律师事务所的谢志伟喜上眉梢,他主动向集团提议,收购自己的律师事务所。2002年1月14日,川投集团决定出资100万元参与组建谢志伟所在的高定所,川投集团占30%股份,并委托谢志伟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川投集团在高定所的财产,同意谢志伟出任成都高定律师事务所主任。此后,川投集团以拨付法律顾问费的名义向谢志伟发放工资。

  检察官手记:根据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三种形式存在,即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而川投集团作为一家企业出资收购了一个律师事务所,并将其作为该集团的下属部门,该收购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且同时超出了川投集团的经营范围,应属无效民事行为。

  他在一年里迅速“致富”

  2003年5月中旬,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称川投集团工作人员谢志伟转账76万元到一家房产开发公司购买写字楼,款项来源十分可疑。随即,检察院对谢志伟展开调查,发现仅在一年多的时间里,谢志伟就涉嫌贪污上百万元的公共财产。

  谢志伟作为一名律师,对法律的钻研不可谓不深,对贪占川投集团财产的考虑不可谓不全,所以,他将一切都筹划得非常周密。2002年7月,他用借来的成都汇圣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和私刻的公章,擅自以该所的名义开设了两个账户,为日后做好了准备。

  两个月后,谢志伟期盼的机会终于来了。9月16日,川投集团委托高定所办理冻结集团当时所控股的长钢股份,并预付了执行费30万元,而实际费用只有16万余元,于是,谢志伟就“理所当然”地将本应交回集团公司的余款13万余元转到了自己控制的汇圣所账户上。

  2002年12月,谢志伟在受集团委托办理电子大厦房产过户手续时,谎称由熟悉办理过户各种程序及人员关系的汇圣所代办,高定所为此需要支付给汇圣所包干代理费40万元,并用伪造的委托合同骗取了集团领导的信任。于是,川投集团转款40万元到谢志伟的所谓汇圣所账上,而直至案发时,谢志伟也未办理此手续。

  2003年1月23日,谢志伟受委托为集团下属一家子公司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时,将实际只花了600元的手续费,虚报为36.72万元,然后在律师事务所的财务上予以报销。

  2003年2月,高定所替川投集团公司销售了一台价值46万元的机器,客户将46万元现金存入了高定所的账户上,扣除各项代理费9.222万元,谢志伟将余额中的25.21万元以支付代理费的名义转入其掌控的汇圣所账上。

  检察官手记:律师事务所替客户处理法律事务的程序应当在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客户付款给律师事务所。然而,由于高定律师事务所成了集团公司的一个“下属机构”,双方自然就没有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而采取了这样一种方式:集团公司有什么法律事务都直接交给成都高定事务所,随后再由高定事务所向集团公司打报告申请批准一定经费。一家律师事务所变成一家集团公司的下属机构,之间的问题自然很快会显现出来。

  双重身份

  使他成为贪污犯主体

  2003年年底,锦江区检察院以谢志伟涉嫌贪污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进行了两次开庭审理。因涉及到许多法律冲突使得这起轰动全国的律师贪污案备受各界关注。2004年4月14日,锦江区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谢志伟有期徒刑十五年。谢志伟不服,以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贪污罪为由向成都市中级法院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川投集团系国有企业,虽然其收购高定所行为无效,但由于谢志伟已在高定所担任主任,川投集团委托其管理川投集团在高定所财产的委托行为并非无效。而且川投集团一直在支付谢志伟的工资并给其办理了各项社会保险,在给川投集团所打请求支付法律顾问费的报告中,谢志伟也提出了自己的工资福利要求。由此可以认定,谢志伟除了是执业律师外,还是该集团的员工。因此他在从事集团交办的法律事务时,一方面从事的是执业律师工作,另一方面从事的又是该集团的公务,因此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同时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但对个别款项定性有误,故于近日将谢志伟的刑期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三年。(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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