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审议安全生产条例 瞒报谎报即为责任事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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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7日19:20 浙江在线 | |||||||||
如果有谁想通过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来免除其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从业人员可以拿今天审议并即将于本周四表决的的《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修改稿)讨回公道。 订立协议免不掉责任
《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安全生产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且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公众场所要有预案 对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区(点)、网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在经营场所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配备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明显设施、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有关负责人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 老板职工都要学习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 应急演练每年至少一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域和环节进行监控,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且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事故单位信息要公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公告、简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公开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情况和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记录系统,记载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关中介机构等安全生产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相关记录。 瞒报即为责任事故 《条例》(草案修改稿)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事故的处罚相当严厉,如规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处两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主要负责人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情况时有发生,常常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无法查明等情况,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导致对发生事故的过错无法查明的,生产安全事故认定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事故。 对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规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或者年度内发生两起死亡责任事故的,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降低其相应的生产经营资质,限制其一年内参加政府投资、政府融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以及参加该年度政府奖项的评奖。来源:北京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