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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事故及时公开(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02:54 法制晚报
悲剧不要重演 杨章怀

  本报讯今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对《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二次审议。与今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相比,《修改稿》又对多项内容进行了重要调整。

  从《修改稿》来看,强调制定该条例的目的,在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都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和该条例。

  与《草案》相比,《修改稿》又对多项内容进行重要调整,包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公告、简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公开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情况和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网吧歌舞厅等公众聚集场所不安全就关门儿;瞒报事故经营单位负全责;每年至少一次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此外,《修改稿》中还设立了安全生产抵押金制度以及提取安全费用制度等内容。

  修改一

  安全生产状况定期公开

  草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草案修改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公告、简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公开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情况和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

  解析: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贾太保副主任认为,信息公开必须及时,而且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也应当及时公开!他说:“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将会有两个好处:一是百姓可以监督政府执法部门是否公正执法;二是监督企业是否实事求是地反映事故情况并依法赔偿。对于发生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后向社会的通报时间,他建议,如果有可能,最好要在24小时内让百姓了解最新情况。”

  修改二

  死伤严重单位活动受限

  草案: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或者年度内连续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责令生产经营单位1年内不得参加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以及其他有关生产经营活动。

  草案修改稿: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降低其相应的生产经营资质,限制其1年内参加政府投资、政府融资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以及参加该年度政府奖项的评奖。

  解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杨春雪告诉记者,今后,市安监局将建立企业信用体系,这个体系将与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机关的相关体系联网。企业有关安全方面的记录将会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了安全管理职责、该企业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等。

  修改三

  公众聚集经营场所

  不安全就关门儿

  草案:第74条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定。

  草案修改稿: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区(点)、网吧等公众聚集经营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解析:贾太保副主任告诉记者,目前,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的生产行业大多是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而像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区(点)、网吧等公众聚集经营场所,存在的安全问题大多是指消防安全。

  他认为,应当对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

  修改四

  瞒报安全事故

  追究法律后果

  草案:无

  草案修改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导致对发生事故的过错无法查明的,生产安全事故认定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事故。

  解析:以前,如果安监部门没有证据证明企业存在违法现象,或是查不清问题,就无法对事故者进行处罚。而造成相关企业负责人逃避安全事故责任。如果此条例通过,即使在查不清证据时,只要发现企业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的现象,就可以按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处理,就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据悉,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情况时有发生,常常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无法查明,从而影响对事故性质的认定和对事故的处理。

  安全事故统计

  (今年1月至6月)

  截至2004年6月底,全市共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76起,死亡94人,与2003年1月至6月相比,同比增加11起26人,分别上升16.9%和38.2%。

  在今年1至6月份事故统计中:坍塌和高空坠落最为突出,分别为10起和19起,占总事故比例分别为13.2%和25%;死亡人数分别为25人和19人。此外,从事故原因来看,由于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而造成的事故较多,占到总死亡人数的近70%;从发生事故的行业来看,建筑施工和煤矿行业事故较多。

  今日链接

  安全生产法律进程

  煤矿经营者不得隐瞒本矿安全事故:2000年12月1日,《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开始实施,作此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2002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作此规定;

  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依法实施罚款:2003年8月15日开始实施《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作此规定;

  矿山建设、开采的安全保障,事故处理和相关法律责任:2003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颁布,作此规定;

  从事煤矿经营必须要持安全许可证,无证经营者将受到10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2004年1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颁布,作此规定。

  作者: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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