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3·9”废弃火炮厂爆炸案受害者索赔76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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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02:54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警方查封关闭的废弃火炮厂发生爆炸,3名孩子或死或伤。死者张川的父亲张贤均以及受害人付继平、王杰状告涪陵区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并提出包括死亡补偿费、医疗费、住院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767680.53元的行政索赔。26日,此案在丰都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今年3月9日下午4时左右,涪陵区致韩镇致远小学的3名学生张川、王杰、付继平在放
今年4月,在涪陵区法院不受理此案的情况下,原告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立案后指定丰都县人民法院异地开庭审理。 由于“3·9”爆炸案涉及到3名未成年受害人,诉讼请求涉及到“确认被告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和附带行政赔偿两方面,实际上是同一事件的6件行政诉讼案件。丰都县人民法院接受任务后,在被告答辩期间追加涪陵区致韩镇人民政府、致韩镇水利农机站(水管站)为第三人,并成功进行了六案联堂同审。 当日的审理,在原被告双方以及第三人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法庭陈述后闭庭。法院将择日公开宣判。据悉,本案的一审宣判法定时间最迟不超过8月7日。 谁来为生命买单 在涪陵“3·9”爆炸事件的直接受害者中,张川在入院28天后不治身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谁来为生命买单一直成为多方争论的焦点。 原告:公安局负责 原告律师认为,涪陵区公安局应对致远火炮厂的民爆物品实施监督管理。而致远火炮厂关闭和2002年“4·28”爆炸事故以后,公安机关忽略对多年废置的烟花车间残留民爆物品的检查和合理处置,这是引发“3·9”惨案的根本原因。 在“4·28”爆炸事件中,已查明在该厂非法生产过程中,涪陵区公安局治安支队一位原负责人和致韩派出所原负责人存在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的事实,现均已被判刑。正是因为这些人的幕后纵容,各部门在工作中互相推委而使该重大安全隐患点被疏漏。涪陵区公安局理应担行责任。 公安局:第三人负责 作为被告单位的涪陵区公安局辩称,地方政府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原告诉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另外,发生“3·9”爆炸案的房屋的产权是致远火炮厂的,其主管单位是致韩水利农机站,他们才是民事法律的主体,因此对“3·9”爆炸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镇政府及安监办、致韩水利农机站(水管站)应对此次事件负主要责任,原告应负次要责任。 第三人:此事不该我负责 作为被法院追加为第三人的致韩镇人民政府认为,“3·9”爆炸事件不是属于生产安全事故。致远火炮厂的厂房选址、民爆物品的使用是经过公安机关审批的,该涪陵区公安局负责。 致韩水利农机站(水管站)认为,他们不是致远火炮厂的行政主管机关,不具备“行政不作为”的法律主体资格。即使他们知道房屋里面有民爆物品,法定处置权也是属于公安局的。 本组稿件由记者赵君辉实习生巫丹金灿采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