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类销售一月狂赚60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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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03:23 时代商报 | |||||||||
另类销售一月狂赚600万一韩国人和他的中国合伙人涉嫌非法经营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昨在沈受审 银白的头发,一口韩语,58岁的韩国人陈载德戴着手铐神情呆滞地站在了被告席上。旁边站着的是他曾经的合伙人、51岁的沈阳人安基日。因涉嫌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7月27日上午9点,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8号法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指控:二人操纵做出“
被告人安基日,朝鲜族,原系鹏兴微晶石制造有限公司沈阳第一分公司(下称“鹏兴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陈载德,出生于韩国,捕前住在沈阳市和平区方迪大厦。 公诉机关指控:从2003年9月21日———10月13日,“鹏兴公司”在被告人安基日、陈载德等的操纵下,展开销售活动,活动分ABC三档,采用代购代销的方式,凡购买任一档的顾客会得到一个相应的编码,并且顾客介绍4个人来购买后,将得到公司返还的本金。仅此非法经营一项,致使“鹏兴公司”非法销售额就达到214.4万元。 另外,2003年10月14-22日期间,“鹏兴公司”以集资入股的方式,召集顾客入股,分为ABC三档,购买后的第4、6、8天后,顾客不仅可以领回本金,还可领回200元、600元和1000元的利息。这项犯罪活动致使“鹏兴公司”获得销售额400.9万元。举证:十多名受害人血泪控诉 据了解,该公司的活动不仅使辽宁的许多市民上当受骗,还波及到了吉林和哈尔滨地区。 在法庭举证阶段,公诉人宣读了十多名受害人的证言。赵女士在“鹏兴公司”投入了3.6万后,除剩下一部手机外血本无归。当法官问被告人安基日和陈载德,对证人证言有无异议时,两人均表示无异议。安说:“有些人我有印象,他们都是我朋友介绍过来的,和传销不一样。”辩论:该公司属于非法经营 在辩论阶段,安的律师说了五点意见,请求法官从轻处罚:“我认为安基日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犯罪;安基日属于从犯;认罪态度较好;并无前科;而且参加该公司活动的顾客的投资大部分已经返还。”陈的律师也称,陈在该公司属于培训人员,是在其他人的蛊惑下参与活动,并非主观故意,应判处无罪。 公诉人答辩称:2001年3月2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明确做出规定什么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罪,该公司的行为完全符合此罪名的构成要件。这个定性是有依据的。另外,安基日和陈载德在该公司均属于主导地位,不是从犯。 本案当庭未宣判。实习生 秦巍 本报记者 吴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