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大款警察”二审被判死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04:11 济南时报 | |||||||||
时报沈阳消息昨天上午10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依法对原鞍山市公安分局内保分局局长林福久受贿、贪污、重婚上诉案公开宣判:驳回林福久上诉,维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人林福久,男,1950年4月25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大专文化,原鞍山市公安分局内保分局局长。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林福久于1994年9月至2002年1月期间利用
今年5月27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林福久死刑,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人民币,以重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判处林福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福久不服,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周纯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