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要定期向社会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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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04:14 新京报 | |||||||||
市政府下发相关意见,要求信息公开由办事层面向决策领域推进 本报讯(记者廖卫华)今后,北京市各级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定期向公众公开。记者昨天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市政府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行政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要求除保密规定的事项以外,政府机关所有依法行政信息都应经常地定期地向社会公开。
《意见》规定,政府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依法行政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不能停留在办事层面,要向决策领域推进。要公开的信息包括:依法行政的各类方案、规划、制度以及有关督察结果;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起草法规、规章草案过程中的有关信息;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的相关信息;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要求公开的事项,以及为贯彻上述两法而制定的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各类制度、标准、规范等。 市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士介绍,近年来政府采取了召开新闻发布会、法规、规章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等形式实施信息公开,今后还将进一步提高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程度。 他说,重大或者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的草案,可通过电子邮件、在线解答、留言板等形式,及时主动地听取公众意见,并及时向社会进行说明和回复。 通过政府公报、公开发行的报纸和政府网站,及时公布和公众利益相关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并提供条件方便公众查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