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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7月起上调到53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04:19 城市快报

  记者 侯砚

  昨天,记者从市有关部门获悉,本市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480元调整为530元,其中宝坻区、武清区、宁河县、静海县和蓟县由每人每月470元调整为510元;同时,将非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4元调整为5元。而且,为促进全市城镇居民收入不断增加,市人民政府还提出2004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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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本市2004年经济发展预测和国家在企业工资分配方面的相关政策,2004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定为12%,即2004年企业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增长幅度为12%。企业工资指导线下线为5%,企业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本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指导线上线为20%,即2004年企业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增长幅度一般不超过20%。

  此外,新的标准中规定,生产经营正常的亏损企业将加强管理,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增加职工工资,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增长幅度一般不得低于下线。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安排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增长幅度时,原则上增幅应控制在工资指导线上线以内。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应依据2004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开展工资协商,确定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增长幅度。关于工资指导线的其他有关问题,仍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从7月1日起,本市企业强制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您遇到违法行为,可拨打时劳动和保障局监察总队的举报电话27111830,也可以向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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