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严控利用文物拍影视 旧城区建大工程先考古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05:23 北京晨报 | |||||||||
晨报讯(首席记者 杨玉峰) 在昨天召开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北京市文物局局长梅宁华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草案)》的情况分六项内容进行了说明,记者了解到,其中五项内容在国内还是第一次很细化地提出。 六项内容细化了北京市在文物保护事业的经费保障,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对严格控制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等活动,关于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使用人的安全责
文物保护有了专项经费 在2000年前,北京市每年的保护经费不足1000万元,从去年开始,北京市每年拨1.2亿元文物保护专项经费,这一经费在全国文物保护领域内是第一次得到设立,它们主要用于对文物建筑的复建、修缮、抢险、基础设施改造等事项。 未核定文物有了“护身符” 在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方面,北京市文物部门规定“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进行鉴定,对不能核定为区、县文物保护单位的,应作为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依法予以保护”,北京市在全国率先制定的这一措施,解决了未核定文物的法律地位问题。 严控利用文物拍摄影视 针对影视公司要求在高等级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及组织演出的活动,市文物部门从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力度角度出发,制定了一些详细的管理办法。这一措施在国内也是第一次制定。 文物使用人首次有了义务 北京市文物部门还在全国范围内最先规定了不可移动文物使用人和所有人负有保养、修缮的义务,规定了使用文物的单位在防火方面的责任。 旧城区施工先要勘探文物 梅宁华说,北京市还在全国范围内创造性地提出了设立地下文物埋藏区制度。 根据规定:在地下文物埋藏区内进行建设前必须先进行考古发掘,以使地下文物得到保护;在北京旧城区进行建设用地1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报请文物部门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没有进行调查的建设用地再也不能随便开工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