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报谎报即为责任事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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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06:03 北京青年报 | |||||||||
审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修改稿)》 本报讯昨天,市人大常委会二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修改稿)》,根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规定:凡对事故情况瞒报、谎报或不报的,即为责任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主要负责人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情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生产安全事故应当认定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事故,由其对事故承担责任,以遏制对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违法行为。 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导致对发生事故的过错无法查明的,生产安全事故认定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事故。” 据悉,对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还是首次。即使国家法律中,目前也没有相关的规定。 而根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的相关活动将被限制。规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或者年度内发生两起死亡责任事故的,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降低其相应的生产经营资质,限制其一年内参加政府投资、政府融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以及参加该年度政府奖项的评奖。” 同时,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也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记录和查询增加进了《条例》,规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记录系统,记载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关中介机构等安全生产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相关记录。并应当采用公告、简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公开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情况和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 作者:袁祖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