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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命基金”,何时掀开盖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06:44 荆楚网-楚天金报

  金报记者田悦孙滨实习生陈婷婷

  昨日下午,52岁的周又喜打完针后,被儿子背出医院———受巨额医疗费困扰,在车祸中受重伤的他,只能提前出院。

  40天前的那场飞来横祸,使周家陷入风雨飘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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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8日凌晨2时20分,周又喜推着自行车经过机场河路人行道时,被一辆疾驰的白色轿车撞击,周连人带车飞出30多米。出事后,白色轿车逃离。周被警方送至医院抢救。

  经诊断,周又喜颅内出血,左眼眶爆炸性骨折,右腿脚趾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擦伤。

  由于肇事者逃逸,周又喜的所有治疗费均由个人支付。而周又喜夫妻双下岗,儿子也没有固定工作。

  不得已,周家四处借款,已花去1.5万元。由于实在难以续付医疗费,周又喜不得不提前出院。

  “万一病情恶化,真不知道怎么办。”周又喜一脸愁容。

  类似周又喜这样的情况,不在少数。昨日记者从武汉市交管部门了解到,今年上半年发生的肇事逃逸案已有数十起,部分伤者因巨额治疗费受困。

  记者从医院了解到,目前,武汉市多家医院因垫支巨额抢救费用而“气喘”———抢救的伤者越多,记下的抢救治疗账就越厚。

  对此,交管部门有关人士介绍,5月1日正式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类情况有明确规定,先救人,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然而,记者了解到,《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了近三个月,作为“救命基金”的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我省至今仍未建立。

  昨日,省政府法制研究中心尹新民主任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珍惜生命’是新法的立法宗旨。特别是其中提出的社会救助基金,可以解决交通事故中一些难题。”但他同时也表示,对于新法中提出的一些细则,需要政府各级部门做大量的工作,有一个制定过程。

  人们不禁要问,作为法律实施的配套措施,这个“救命基金”何时才能掀起盖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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