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天潭大酒店大火案一审宣判 三名酒店负责人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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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06:52 黑龙江日报 | |||||||||
本报27日讯今天上午10时,轰动全国的哈尔滨“二·二天潭大酒店大火案”一审宣判,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以犯消防责任事故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祁胜利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祁胜东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祁艳华有期徒刑三年,三被告共同给付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垫付的被害人赔偿款74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忠礼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被告人郭旭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沈洪洋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此案经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12月18日哈尔滨天潭大酒店开业,2003年2月2日17时58分该酒店发生特大火灾事故,被告人祁胜利担任该酒店总经理,被告人祁胜东、祁艳华(2003年11月变更天潭大酒店企业负责人)担任副总经理,三被告人在经营管理该酒店期间,未在酒店内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淋、机械防排烟系统,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于2002年8月9日向该酒店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该酒店收到后,仍拒绝改正,未消除火灾隐患,并违反有关规定严重疏于管理,在取暖煤油炉中使用溶剂油,致使该酒店工作人员在取暖煤油炉未熄火的状态下,加注溶剂油,引起爆燃导致火灾,造成33人死亡,伤十人,直接财产损失158393元的特别严重后果。 被告人赵忠礼用哈尔滨中昌环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大庆市大庆龙源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190号溶剂油400吨,后加价销售。被告人郭旭、沈洪洋在被告人赵忠礼处购买190号溶剂油计40吨,而后再加价销售给哈尔滨天潭大酒店等处。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祁胜利、祁胜东、祁艳华,其行为均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被告人赵忠礼、郭旭、沈洪洋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故依法做出如上判决。(黑龙江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