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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试点 并轨政策十一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06:57 黑龙江日报

  写在前面

  今年5月,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在我省展开,本报陆续接到多封读者来信和电话,询问诸如“下岗职工都在此次‘并轨’之列吗?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能否调整?”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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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到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的改变;从一系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出台,再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社保试点,关乎千家万户,因而备受瞩目。本版从即日起,将陆续请有关权威人士对这些政策进行解释。

  所谓“并轨”,是指社保试点政策中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基本生活保障转向失业保险的政策。“并轨”是从根本上解决国企冗员问题,进而推动国企改革,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迫切需要。从某种意义上说,从下岗到失业,是一次历史性的嬗变。这项政策对广大下岗失业人员究竟意味着什么?记者采访了省社保试点办公室的有关人士———

  1、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的目标是什么?

  加大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确保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逐步撤消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中心内协议到期的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全面清理和规范国有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用两年左右时间即在2005年底前有步骤地完成并轨工作,加快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建立。

  2、问:并轨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实施并轨的范围是: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全省供销社系统中的全民所有制身份的人员)。

  并轨的对象是: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内的下岗职工、已出中心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未进中心应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离岗人员和企业当年新裁减人员。

  中心内的下岗职工是指: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协议,且领取基本生活费的企业下岗职工。

  已出中心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是指:基本生活保障协议期限届满已出中心,且未在原企业重新上岗,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

  未进中心应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离岗人员是指:实施并轨前离开工作岗位,没有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政策规定符合解除劳动关系条件的人员。

  企业当年新裁减人员是指:实施并轨期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困难而依法实行的经济性裁员。

  3、问:在并轨工作中怎样坚持就业优先的原则?

  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与实施并轨试点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广开就业渠道,努力扩大就业总量。全面落实好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等促进再就业的优惠政策,促进并轨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确保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国家和省下达的计划指标之内。

  加强对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宏观调控,依法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裁员方案,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实施。一次性裁员超过百人或裁员人数占职工总数比例达到10%%以上的,须提前向当地政府报告,经同级国资委(经贸委)、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实施关闭破产和改制的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人员的安置工作,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报当地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国有大中型企业应主要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等措施妥善做好富余人员的安置工作。

  4、问: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如何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养老保险: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被其它企业招用应及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与企业协议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本企业职工人均缴费工资确定,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按企业在职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与协议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确定。从事个体经营的和灵活就业人员按个体劳动者的规定继续参保,并实行属地化管理,档案要随同转移,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由档案管理部门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经其审核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医疗保险: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与其他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要以新企业成员的身份参加企业所在地的医疗保险或接续医疗保险关系;从事个体经营的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统筹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政策参保或接续医疗保险关系。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病的,按照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解决他们因病医疗费用补助问题。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享受低保待遇的,按照低保有关政策规定,解决医疗问题。

  5、问:并轨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如何计算?

  对纳入并轨试点范围且符合并轨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中心内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职工,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其在岗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岗工作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由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其在岗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已出中心但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企业也应按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对其他各类离岗人员要按有关规定清理规范劳动关系。对按政策规定应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由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职工本人在岗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企业其他应解除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的界定,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由于本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间及在中心内领取基本生活费时间,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时不计算为在岗工作年限。

  6、问: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工资标准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月平均工资标准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标准计算。

  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其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计算标准可在省政府颁布的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100%%130%%之间确定,具体标准由各市(地)政府(行署)制定。

  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工资标准要与企业和个人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相衔接,若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工资标准高于缴费工资标准的,企业和个人必须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否则按缴费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7、问:如何计算在岗工作年限?

  职工在岗工作年限包括:

  (1)退伍转业军人、转业运动员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安置前的工作年限;

  (2)原固定职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时,其转制前的工作年限;

  (3)职工因原企业合并、被兼并、合资、企业改变性质、法人单位变更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或因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

  (4)职工因组织决定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调入企业且没有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

  (5)其他符合国家以及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

  职工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补助费的工作年限:

  (1)职工过去已领取相应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补助费的工作年限;

  (2)因破产、兼并等原因领取过一次性安置费的工作年限;

  (3)因自动离职、除名、开除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等原因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

  (4)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内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年限。

  8、问:什么样的人可以享受内部退养政策?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且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下岗职工,有条件的企业可采取企业内部退养的办法,由企业视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发给基本生活补助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9、问: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拖欠职工的各项债务如何处理?

  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拖欠职工的各项债务由企业负责偿还。偿还债务有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变卖或出租闲置的固定资产、处理库存产品等措施筹措资金,解决拖欠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债务及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租住的企业住房,企业可以作价用其抵顶拖欠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债务、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对一次性偿还有困难的企业,可由企业与职工协商具体偿还办法,并签订偿还协议。

  10、问:实施并轨时,企业拖欠并轨人员债务如何认定?

  认定和偿还企业拖欠并轨人员债务的主体是企业。企业拖欠并轨人员的债务,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核实,依法偿还。企业拖欠职工债务一般包括职工工资、养老保险费、失业社会保险费、医药费、集资款等。并轨人员的债务认定工作应由企业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债务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小组成员中应包括职工和工会的代表。由企业按以下原则具体认定:

  (1)国有企业拖欠并轨人员工资是指并轨人员在岗期间,为企业提供了劳动,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按照企业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的工资报酬。其中,停产企业留守人员工资按企业与留守人员签订的协议或承诺确定的工资或补助费标准认定。

  (2)国有企业拖欠并轨人员的各种社会保险费是指企业应缴未缴和并轨人员应承担部分由企业代扣未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

  (3)国有企业拖欠并轨人员的医药费是指实施医保统筹之前,按本企业规定,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凭医药费收据按规定比例应报销而未报销的医药费用。

  (4)国有企业拖欠并轨人员集资款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等原因向职工筹集的,应返还给并轨人员而逾期未返还的款项不含入股资金。本金按实际数额认定,利息可按银行同期活期储蓄利率计算。

  (5)国有企业拖欠并轨人员的其它债务是指按有关规定应由企业支付给并轨人员而未予支付的费用。

  11、问:偿还拖欠并轨人员债务的资金有哪些筹集渠道?

  效益较好的企业可用货币资金、销售回款等解决偿债问题。企业在偿还并轨人员债务的同时,要加大清收职工陈欠债务(包括并轨人员拖欠企业的各种款项)的力度,可以并轨人员的陈欠债务抵顶企业拖欠的债务,陈欠债务大于企业拖欠债务的,在应付职工经济补偿金中扣除。企业在资金使用上,要统筹考虑企业承担的经济补偿金和拖欠的债务,可从下列渠道筹集:

  (1)企业按规定出售“三类资产”,其变现所得可用于偿还企业拖欠并轨人员债务,必要时也可变现部分存量国有资产或以固定资产(车辆等)抵顶债务。

  (2)并轨人员所在企业长期停产、关闭,可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调整使用,变现资金用于偿还拖欠并轨人员债务。其中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按有关规定加速办理,提高土地收益,增加偿债能力。

  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用于偿还企业拖欠并轨人员债务。

  (3)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资产已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处置变现,落实了购买意向,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当地政府可协调落实有效担保,采取银行贷款的方式解决;急需偿还并轨人员债务的企业,对其在近期内难以变现的企业土地资产,可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收购,进入城市土地储备。

  (4)各地要将偿还企业拖欠并轨人员债务所涉及的土地,优先纳入当年城市土地供应计划,积极创造有效的市场需求。

  (5)生产经营正常、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的企业,在抵押贷款转期时,经商业银行同意,可采取担保或置换抵押资产形式,盘活企业资产用于偿债。

  (6)暂时偿还拖欠并轨人员债务确有困难,但发展前景尚好的企业,可将拖欠并轨人员的债务折算成股份,职工可自愿入股。也可采取政府出面协调,用优良资产担保,企业贷款的办法解决偿债资金问题。

  (7)各商业银行对生产经营正常、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要适当增加贷款予以资金支持。

  (8)对停产、半停产企业的抵押资产,经商业银行同意,处置变现时,一部分用于偿还职工债务,一部分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具体比例由银企双方协商。

  (9)各地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应主动与东方、华融、信达、长城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协商,在债权打包处置和按规定进行抵押资产出售、拍卖时,充分利用折让减免政策,盘活企业抵押资产。(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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