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人有了监督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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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07:25 浙江在线 | |||||||||
昨天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了《浙江省华侨捐赠条例》修订草案。加强对捐赠人的保护力度,成为该草案的亮点。 记者发现,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关于捐赠自主权。为尊重和保护捐赠人,修订草案规定,捐赠人有权自行决定捐
——关于捐赠人的监督权。捐赠人或者捐赠人委托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了解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于捐赠工程项目的拆迁、撤销、合并。修订草案规定,一些捐赠工程项目确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因城市改造、布局调整等原因而需要拆迁、撤销、合并的,可以依法进行,但应在作出有关决定前向捐赠人说明情况,听取捐赠人的意见。 有关人士介绍说,从我省华侨捐赠的实际情况看,华侨、华侨社团、华侨投资企业构成捐赠人的主体,受捐赠人主要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修订草案据此界定了捐赠人和受捐赠人的范围。同时,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补充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应捐赠人的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作为受赠人。来源:今日早报 作者:通讯员 蒋旦 本报记者 魏皓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