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罢免村委成员不能委托投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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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07:25 浙江在线 | |||||||||
明年,我省即将展开新一轮的村委会换届选举。昨天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了《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修订草案,其中增加的许多条款,引起了记者的注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于国强说:“市县、乡镇以及基层的方方面面都很关心选举办法的修订。” 罢免程序:增加调查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曾经引起过许多纷争。 由于原选举办法对罢免程序规定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修改决定草案增加了对罢免理由调查核实的程序,规定“罢免要求应当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写明罢免理由,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明确了罢免会议的主持人。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一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由被提出罢免以外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主持投票表决。同时规定,罢免投票不得委托。 这次修订草案还增加一条:“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在村民会议召开之前,被罢免者提出辞职并被接受的,罢免程序终止。” 委托投票:严格限制 在调研中,各地均反映委托投票和流动票箱是选举过程中最易引发争议、出现不规范选举行为的环节。为此,各地纷纷建议在选举办法中取消委托投票,严格限制流动票箱。法制委员会认为,从我省实际情况出发,人员外出较多,如果取消委托,有些村可能出现参选人数不过半数的情况。 因此,草案对于委托投票采取保留,但提出采用更为严格的限制措施,比如,将“外出”明确界定为“在省外”。只有投票期间在省外的选民,才可以书面委托投票。同时,还将原规定“一人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改为“一人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二人”。对于罢免投票,则一律不得委托。 而对于流动票箱,法制委员会建议,流动票箱的使用,应当只限于“老、弱、病、残确实不能到现场投票的人”。来源:今日早报 作者:本报记者 魏皓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