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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大门被拆还能复原吗本报记者朱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09:38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开发商在别墅出售3年后,突然以别墅小区豪华欧式大门等公用设施是违章建筑为由,予以拆除并原地建起了高层商品房。开发商此举引起了业主强烈不满,他们联名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开发商恢复原状。

  松江法院认为,开发商构成违约应给予赔偿,但并没有侵权不必恢复原状,故驳回了业主的诉请。昨天,记者了解到,业主已向一中院提起上诉,坚持原来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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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静生活“因门而破”

  坐落在松江区荣乐路9号的爱丽雅花园别墅小区,在1999年建成之时以新颖的设计风格、大面积绿地规划以及豪华威武的西班牙式门楼,赢得了当时松江区“第一豪华别墅小区”的美誉。

  2000年前后,姚松等10名业主出巨资购买了别墅,并在领取了房产证后入住小区。之后不久,该小区的入住率就达到了90%以上。入住之初,姚松等业主均对小区的环境感到很满意。

  但就在业主入住了3年之后,别墅开发商爱丽雅置业有限公司却将西班牙式门楼等公用设施予以拆除,一举打破了姚松等业主的平静生活。

  2003年6月17日,爱丽雅公司带着推土机等设备,不顾姚松等业主的强烈反对将小区西式大门以及原有的围墙、监控室、旗杆、自行车停车场及旁边绿化地等全部予以拆除。

  为此,姚松等10户业主在与爱丽雅公司交涉未果后,于去年7月14日将爱丽雅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对非法拆除属于业主共有财产的建筑按原规划及建设状态恢复原状。在被告上法庭后,爱丽雅公司仍继续施工,在原属大门的地方建起了一幢高层商住楼。

  恢复原状成庭审焦点

  在法庭上,爱丽雅公司辩称其拆除大门等设施是经规划部门许可,并取得施工许可证,是合理合法的施工。之后,双方就爱丽雅公司拆除大门的行为有没有侵犯业主的权利,以及拆除的建筑是否要恢复原状展开了激烈争辩。

  原告方代理律师黄双全认为,爱丽雅公司在将小区别墅出售后,小区的西式大门及一切共用房,包括门房间、围墙、监控室、旗杆、自行车停车场及绿地均归业主所有。现爱丽雅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就实施拆除行为侵犯了业主的财产权,他们应该将非法拆除的大门等设施无条件恢复原状。

  对此爱丽雅公司则强调,原建造于一、二期用地上的小区大门门楼以及围墙其实都是未经规划许可的违章建筑,因此他们本次在第四期工程时在施工前已征得该小区80%业主同意(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将其拆除是正常的施工,并没有侵权。

  此外,爱丽雅公司认为,他们在该期工程中(也就是在拆除物的地上建造商品房)已设计自行车车库,待四期工程竣工后,他们会按规划状况安装监控设施、种植绿化予以弥补给业主带来的损失,但肯定无法按原建设状态恢复。

  法院判决业主败诉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爱丽雅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占用了小区自行车停车场、损坏了小区部分绿化、拆除了部分监控设施和旗杆,确对小区业主的生活带来了不便和影响。但爱丽雅公司在拆除时征得小区80%业主同意,并在四期内已做了相应的规划予以弥补,因此并不构成侵权。

  同时,法院认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有关法律的司法解释,爱丽雅公司在售楼广告中对爱丽雅花园设施所作的宣传说明和允诺,应视为合同内容。据此,爱丽雅公司拆除行为构成违约,负有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在业主坚持状告侵权的情况下,驳回了业主诉请。

  律师观点

  拆房涉及太多方面协商解决最为可行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爱丽雅公司金一副董事长表示,他们所有的施工都是经过规划局审批的,拆除大门等违规建筑并不构成侵权。当记者问及,在他们当年的售楼广告以及售房合同中都包括大门等公用设施时,这是否构成欺诈?金一副董事长认为那只说明他们的广告宣传不恰当而已。而松江规划局对这个工程的规划则不愿接受采访。

  随后记者采访了绍平律师事务所郑绍平律师。郑律师认为,在房产开发中都会规划有大门等公共设施。在该起案件中,爱丽雅公司已经在广告以及合同中许诺有大门等公共设施,并且交给业主使用了,现在突然说是违规建筑要拆除,肯定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利,负有赔偿的责任。但对于业主要求恢复原状也就是要求开发商拆除已建成房屋,郑律师认为,考虑到该起案件中开发商的房屋已建成,要拆除涉及的方方面面太多,因此目前可行方式就是双方协商解决,开发商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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