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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交通安全条例审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10:12 北京日报

  本报记者 黄秀丽

  新手是否应该靠右行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事故,是否应该由机动车承担责任?自行车可不可以载人?昨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广受市民关注的《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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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为科学立法、开门立法,市人大常委会将在一审后通过媒体刊登《条例》(草案),并开通热线电话,广泛征求市民意见。今年9月,还将举行立法听证会。

  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同步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授权地方立法的规定,本市决定制定《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规划的立法项目。2001年底,市公安局就成立了法规起草小组,市人大、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根据基层调研汇总的111个问题,起草了初稿。《条例》(草案)在注重以人为本、保护弱者的同时,强调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要提高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条例》(草案)还把提高通行效率放在重要位置,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特别背景

  三大焦点条款做出修改

  从法规起草到现在进入审议,公众的意见集中在三点:新手是否应该靠右行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事故,是否应该由机动车承担责任?非机动车可不可以载人?三大问题折射出目前道路交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急需通过立法解决。

  5月11日至31日,市政府法制办在网上公布了征求意见稿,共收到1758条市民意见。在将《条例》(草案)提交到市人大常委会之前,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市民意见进行了修改,其中就包括与这三个问题有关的条款。

  新手不必靠最右

  据市交管局统计,到今年4月底,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220万辆,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保有量498万辆。市民每日出行量年均递增4%,道路负荷年均增长15%,城市道路高峰负荷度已达70%。这样复杂的路况对新手来说,无异是一个巨大的考验。由于驾驶技术不熟练,新手是交通事故多发的群体。“新手靠右”这条规定就是基于此提出来的。

  《条例》征求意见稿一公布,市民们首先就对“新手靠右”提出异议。有的市民指出,这条规定是对新司机的歧视。新司机拥有驾照,就是合格的驾驶员,理应享有和老司机同样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都取消了“实习驾驶员不准上高速”的规定,地方性法规这么规定毫无必要。

  另外,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的往往是大型车,或者是环线道路的出入口,或者是行人、机动车交杂的地段,再把新司机集中在一条道上,更容易出事故。最右侧车道新手一多,有可能就变成死路,加剧路面拥堵,还有可能彻底断掉整条道路,导致其它车道全部瘫痪。

  如何判断“新手”也是个问题。一般认为,“新手”指的是初次申领驾驶证12个月内的驾驶人。但这样定义“新手”非常不科学。有的人刚拿到驾照不久,但每天都开车,驾驶技巧熟练;有的人拿本七八年,但连车都没摸过,他们才是真正的新手。

  市民建议,要解决“新手”问题,应该从根源抓起,改变目前驾校的应试教育状况,提高新手驾驶水平,而不是简单地让“新手靠右”。有一位在加拿大生活了9年的人说,可以借鉴加拿大的做法,规定实习司机取得驾照一年后重新考试,以获得正式驾驶资格;获正式驾驶资格后,还要进行高速路的驾驶考试,通过后方可进入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驾驶。

  《条例》征求意见稿针对市民的意见和提议,将“新手靠右”改为“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得在快速车道上行驶”。违反此规定,将处以200元罚款。

  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条例》(草案)中,也提出不粘贴实习标志将处100元罚款。这些规定都可以保障“新手不得在快速车道上行驶”这一条款的实施。

  而对“新手成为马路杀手”这一问题,市交管局已经做出回应,拟增加驾照考核难度。

  司机不必为行人违章埋单

  本市《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且损失超过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的,机动车依法减轻赔偿责任后,实际承担的赔偿数额不得低于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的60%。但是,在高速公路和全封闭的机动车道可以低于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的60%。

  对这条规定提出意见的市民占三分之一。有人提出,这对机动车驾驶人是不公平的。法律应该维护遵守规则者的权益,惩罚违规者,而不是谁的块头大就惩罚谁。一位市民说:法律不等同于道德准则,要促使所有人养成“违法就要承担责任、就要付出代价”的意识。还有的市民提出,机动车为了避免撞着违法行人,采取措施造成翻车等危险情况,车内乘客造成伤害甚至死亡时,这个责任谁来承担?

  还有市民认为,出于对行人权益维护的出发点是“以人为本”,符合国际惯例,是一种进步,但与之配套的强制三者险迟迟没有出台,因此实施过程中引发了不少问题。比如交通事故违法行人受伤,司机没过错,但依据法律也应赔偿。根据《保险法》,却是必须有责任认定,保险公司才会赔偿。结果司机越是没有错,赔得越多。因为两部法律的“顶牛”,为违法行人埋单的司机都喊冤。

  根据市民意见,市政府在提交人大审议前,将这一条款删除。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说,这条规定本意是想细化维护行人权益的有关规定,但从市民的意见看,如此规定过于简单。现在本市要等待强制三者险出台后再做相关规定。

  自行车可载学龄前儿童

  骑自行车的人没有不知道“骑自行车不许载人”的。本市还在施行的《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就有这样的规定:在城镇道路和郊区公路上不准骑自行车带人。但在不通行公共电汽车的道路上,骑自行车可以带一名学龄前儿童。

  《条例》征求意见稿沿袭了这一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但在不通行公共电汽车的城镇道路上,骑自行车可以在安装牢固的座椅内载一名学龄前儿童。”

  这条规定遭到了很多孩子家长的反对。一位9岁孩子的母亲留言说:“这意味着在城八区甚至昌平、通州等城区的道路上,骑自行车绝对不能带人,哪怕是学龄前儿童。”“这么规定,那12岁以下离学校较远的孩子如何上学?离学校较远、交通又不方便的孩子将如何上学呢?难道让他们全都步行上学?或是打车上学吗?这不是又给家庭增加了不少开支吗?”

  另一位家长也认为,“不让自行车带学龄前儿童的规定不符合中国国情”。“我们大部分家庭没有汽车,送孩子上学主要用自行车,而且坐公交车人多,非常不便,通常用自行车带孩子最多用20分钟的路程,如果改坐公交车可能用一个小时才能到达。”

  有市民建议改为不得载12岁以上的人或可以载体重不超过30公斤的儿童。也有人建议,可改成上午7时至8时、下午5时至6时,自行车可载12岁以下儿童一名,其它时间不许载人,这样可为这部分人创造便利条件。

  《条例》(草案)部分采纳了市民的意见,删掉了“不通行公共电汽车的城镇道路”这一前置定语。也就是说,在一般道路上,非机动车也可以带一名学龄前儿童。特别资料

  本市交通概况

  人:2003年底,全市常住人口1456万,流动人口110万,机动车驾驶员333万。

  车:2004年4月底,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220万辆,其中私人机动车144万辆(私人小、微型客车100.4万辆),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498万辆,其中自行车408万辆。

  路:2003年底,城市道路总里程5500公里。

  流量:市民每日出行量年均递增4%,市区机动车日出行量480万车次;二、三环主路日均机动车流量12万辆左右,长安街、前三门大街、平安大街为11万辆左右。

  路网负荷:道路负荷年均增长15%以上,目前城市道路高峰小时负荷量达518万车公里,路网平均负荷度已达70%,其中干道系统超过90%。

  突出问题:交通拥堵问题突出,主要是因为交通需求旺盛,车路矛盾不断加剧。市区主要道路依旧处于流量饱和或超饱和状态,经常发生拥堵的点段有68处,高峰时间低于29公里的路段有50至70处。其原因:一是车辆继续保持高速增长,从1997年100万辆到2003年8月200万辆仅用6年半,仅去年以来全市就新增机动车50.2万辆,仍呈加速上升趋势;二是停车位严重不足,全市共有收费公共停车场1754个,停车泊位33.5万个,另有路侧停车位3.8万个。城八区共有停车泊位31.9万个,而注册登记机动车却达120.1万辆,停车难问题非常突出。三是因乱致堵问题比较突出,无警力控制地区、时段交通违法行为还大量存在。四是占路施工大面积铺开。

  交通事故:今年前四个月全市共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3577起,伤33386人,死亡444人,比去年同期分别上升20.3%、33.3%和5%。特别现场

  代表热议焦点问题

  支持行人为违章负责

  根据市民意见,市政府在提交人大审议前,将《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且损失超过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的,机动车依法减轻赔偿责任后,实际承担的赔偿数额不得低于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的60%。但是,在高速公路和全封闭的机动车道可以低于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的60%。”的条款删除。

  昨天,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这条规定进行了热烈讨论。李坤成委员说,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事故,一味让机动车司机承担责任,是对行人权益的过分维护。“行人违章不负责任”,那么就会导致司机不敢开车,会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有可能会出现一批“碰瓷儿”的人。

  郝如玉委员说,《条例》(草案)对机动车管理比较到位,对行人和非机动车、行人法律责任的刚性规定不够。尤其是“行人违章司机埋单”,可能会助长行人违法。目前的状况是行人、非机动车违法行为多,且难以管理,二环、三环主路,甚至高速路上都有行人穿行,却得不到处罚。他曾观察过一位交警处理违章行人的情况,40分钟内处理3个人,只有一个人交了罚款。因此,法规还需要在这方面加以完善。

  崇文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文竹说,崇文区交通大队向区人大通报情况时说,这一问题反响较大。北京市制定地方性交通法规时,建议在这些问题上只做原则规定,以便为将来留有回旋的余地。

  慎重规定骑车载孩子

  《条例》(草案)部分采纳了市民的意见,准许在一般道路上,非机动车可以带一名学龄前儿童。

  对这样的修改,委员们审议时仍然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密云县人大的一位负责同志说,从交通安全来说,不应鼓励骑自行车送孩子,但中国的国情是大多数老百姓没有私家车,只能用自行车送孩子。这样规定无法执行,还可能引起社会矛盾。

  王学勤委员说,对自行车载人的问题,老百姓的关注度跟禁放烟花爆竹和限养犬一样,甚至涉及面更广。自行车只可载学龄前儿童,问题是,学龄前儿童怎样来判断?实际情况是,不只是学龄前儿童,更多的是低年级的学龄儿童,上学、放学坐自行车的人很多。这是中国的也是北京的基本情况。按现在的条例,这样的情况要罚10元钱。如果公布,这个条例能否执行、能否贯彻好,执行时马路上会出现什么样的景象,可以想见。因此市人大常委会还应认真考虑是否以学龄前为限。

  验车设关卡有悖法理

  老司机都知道,验车时如果发现有违法记录还没接受处理,那肯定过不了验车关。在《条例》(草案)中,也有相关的规定:“机动车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前,发现机动车有未接受处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应在接受处理后领取车辆检验合格标志”。

  昨天,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对《条例》(草案)此项条款提出了审议意见。意见明确指出,虽然这条规定在现实操作中很有效,但不符合法理。这条规定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它条件”,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关于“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它条件”的规定,建议不做“接受处理后再发检验合格标志”这样的强制性规定。

  限制外地司机 不合《行政许可法》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还指出,《条例》(草案)还有两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比如“限制外省市司机”的条款。《条例》(草案)规定“雇佣持外省市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驾驶机动车的,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对驾驶人员进行专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考核,建立档案;未经培训考核的不得雇佣”。

  和目前还在施行的《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相比,《条例》(草案)更加强调对外地司机要严格管理,比如要经培训考核才能雇佣,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此项规定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关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取得的资格证件全国范围内有效”、“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它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的规定。外地司机的驾驶证都是公安部统一印发的,应当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所以外地司机在北京就业、服务没有必要重新进行考核。另外,此项规定还带有对外地司机的歧视色彩,因此建议将该项删除。

  此外,《条例》(草案)还提出,机动车该报废时不报废,不办注销手续,车主买新车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不予办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此项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相悖,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恰当地增设了机动车登记的许可条件。因此,建议删除“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不予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

  据了解,为了增加市民的参与度,科学立法、开门立法,市人大常委会还将在一审后通过媒体刊登《条例》(草案),并开通了热线电话,征求市民意见;今年9月,还将举行立法听证会。特别链接

  行人横穿二环主路被撞身亡索赔20万元司机喊冤

  7月26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首例交通事故索赔案在宣武法院开庭,在二环主路撞死行人的司机刘某,面对死者家属提出的20万元巨额赔偿,对新法提出了质疑。

  今年5月9日21时左右,30多岁的安徽妇女曹某从菜户营桥穿行二环主路,被一辆经过此处的奥拓轿车撞倒,当场死亡。交管部门经现场勘察判定:曹某穿行二环主路属于违法,但事发时奥拓车在最内侧车道行驶,亦属违法,双方在违法行为上应负同等责任,交管部门的调解赔付金额为20万元,但司机刘某不同意。于是,曹某的丈夫将刘某诉上法庭,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要求赔偿20万元。

  司机刘某对巨额索赔提出质疑。刘某说,事发时他采取了积极措施。死者横穿二环主路,他是在不得已情况下紧急避让,才驶上最内侧车道的。由于责任认定书没有写明具体责任比例,曹某的丈夫认为刘某应承担八成责任,刘某则认为责任比例最多也就是三七分,他可担三成责任。此外,事发后刘某已赔付了1万元,他不同意再对精神损失进行赔偿。

  “我已经从单位辞职了,饭碗没了。”刘某说,作为新法实施后首位在二环主路撞死人的司机,他最初认为对自己的处理无可指责,最大的可能就是赔几万元钱。但当交警认定责任后,他觉得自己“同样是牺牲品”。刘某说:“新法强调以人为本,从根本上否定了‘撞了白撞’,这一点具有进步意义,我相信也能被广大车主所接受。毕竟出了人命,车主即使完全‘无辜’,掏几万元钱息事宁人也是应该的,但新法规定的赔偿实在是太多了,这么赔我这下半辈子就全赔给人家了。”

  摄影\本报记者 孙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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