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旅行社安排的商店买假货找旅行社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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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10:12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汲传排)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修正案》的建议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对市政府提请审议的《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新内容,其中一项是:旅游者如在旅行社安排的商店买了假货,可找旅行社赔偿。 在旅行社指定商店买假货旅行社先行赔偿
对旅游者而言,旅行社带旅游团队到其指定的商店购物,这一行为足以使旅游者认为购物商店的信用获得了旅行社的保证。因此,旅行社应当对旅游者因购物商店的欺诈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为此,在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修改稿中,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提出增加以下内容:旅行社或者导游员带旅游团队到行程安排中指定的购物商店购物,购物商店在旅游者购买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商品的销售者追究责任。 旅行社不得擅自给旅游者转团 据了解,旅行社由于报名人数少不能成团的情况经常发生,有些旅行社擅自将已经签约的旅游者拼到其他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当中,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为此,修改稿中明确了以下内容:因报团人数未达到成行基准而不能成团时,签约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告知旅游者,并根据旅游者的意愿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不得擅自将对旅游者承担的合同义务转由其他旅行社承担。旅游者选择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全部返还旅游者预付的旅游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昨天,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修改稿时,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将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修改稿再修改,并提交今后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再审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