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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区超万平方米工程施工前先考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10:12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汲传排)市人大常委会昨天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草案修改建议稿)》中规定,在地下文物埋藏区进行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报请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

  修改建议稿规定:在旧城区进行建设用地一万平方米以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报请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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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在发现重要文物的区域,市文物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市规划行政部门划定临时禁止建设区。

  修改建议稿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文物行政部门,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修改建议稿还规定,市人民政府遴选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市文物古迹保护委员会,负责对文物保护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供咨询。昨天,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改建议稿进行审议时,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将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修改建议稿进行再修改,再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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