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政司发言人指出:廉署跟进调查完全恰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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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10:28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7月28日电据香港商报报道,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发言人昨日以法律观点解释近日廉署搜报馆事件,结论是廉署的调查完全恰当。 律政司发言人昨日指出,根据廉政公署和警务处之间的安排,若廉署接到1宗贪污投诉,而1项不涉及贪污的罪行因此被披露,廉署保留并继续处理有关案件,直至完成工作为止。而近日1宗涉及未经授权而披露的投诉,是由1宗贪污案件引起的,故廉署调查这宗投诉完
律政司发言人说,律政司主管刑事检控工作,不会进行任何调查,而调查工作是执法机关的职责。廉署已清楚表明,律政司从没有指示廉署进行有关调查。根据《廉政公署条例》(第204章)第5条,除行政长官外,廉政专员不受任何其他人指示和管辖。而这次律政司是在收到司法常务官的函件后,有责任把有关事件知会廉署,由他们自行决定是否进行调查。 律政司发言人补充,转介1宗证人保护案件予廉署,是根据《证人保护条例》的法定职责,以及证人接受廉署保护而签署的谅解备忘录中廉政公署的责任,廉署有明确的责任调查这事。根据廉署与警方之间的安排,廉署负责处理有关贪污的投诉,并把接获不涉及贪污的投诉转介给警方调查。 不过,若廉署接到1宗贪污投诉,而1项不涉及贪污的罪行因此被披露,廉署保留并继续处理有关案件,直至完成工作为止。这样廉署可以有效率地运用已取得的资料和证据,处理该项不涉及贪污的罪行。 律政司发言人又解释,廉署申请搜查令,是廉署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84条向法院申请交出令,还是根据该条例第85条申请检取新闻材料手令,则由廉署根据专业判断作出的决定。 至于新闻从业员如因被检取材料而感到受屈,可使用第87条订明的方法寻求补救。若他们认为廉署滥用职权,可向廉署事宜投诉委员会投诉。 廉政公署是调查先科国际受保护证人身份披露案,在上星期申请搜查令,搜查7间报馆及取走部分资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