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字斟句酌低保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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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10:34 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昨天分组审议《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字斟句酌,力求让《条例》更加公平公正。 仔细推敲“拥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
委员们审议最热烈的,是《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拥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城市居民家庭,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有委员认为,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已经统一,《条例》中使用“城市”不妥。还有委员仔细分析了拥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居民家庭几种情况,比如随着城市化进程,拥有土地承包权的部分农民集中到小城镇居住、也有部分城市居民到农村承包土地,因此委员们建议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对此应该格外细致。 “给付实物”要确保“生活必需”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从批准享受之月起,按月发放保障金;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对于“给付实物”一条,部分委员认为,这有利于解决部分低保户缺乏购买能力或者保障金使用不合理、用不到实处的问题;另一部分委员则认为,胡乱使用保障金只是个例,低保户有权根据自身需要自由支配低保金,况且给付实物容易造成暗箱操作。最后多数委员意见:给“实物”加个定语:“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委员还提议,增加“保障金的发放逐步过渡到国库集中支付”字样。 低保审查不要步步“监视” 《条例》规定“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委员们提出,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低保人群生活水平的衡量标准也应与时俱进,低保户并不一定非要表现出食不果腹、衣不蔽体的穷酸模样,对低保户也不要步步“监视”,以免给他们造成更大的心理压力。 帮助贫困孩子接受教育 “按照现在的低保标准,只能保障低保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其中一些家庭不能让孩子接受良好教育。”因此委员们建议,低保条例中还应该规定“低保家庭孩子在义务教育阶段书本费、杂费等全免”。 委员们算了一笔账:截至今年6月份,我市农村低保对象4.3万人,其中处于义务教育年龄的孩子有几千人。委员们建议为困难家庭的孩子免去书本费、杂费等,可以先从城市低保家庭做起,最终在全市推行。 南京日报记者 解悦 见习记者 刘远 实习生 魏晓燕 (编辑 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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