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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10:58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周芬棉 辛红

  7月25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投资体制改革,是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将对各方面的改革和经济建设产生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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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国家对原有投资体制进行改革的工作就一直未曾停止,但投资体制中至今还存在着企业投资决策权没有完全落实、政府投资管理和投资决策不够规范、企业和银行投资机制不够完善,投资宏观调控能力有待加强等问题。

  《决定》明确,要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充分认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于深化改革,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本版围绕《决定》中的若干亮点请专家进行点评,以助读者理解《决定》的精神。企业投资的方向规模企业说了算确立企业投资主体的地位

  过去,不分资金来源、也无论投资建设项目的性质,只要是企业投资,都要根据投资规模的大小,由各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先行进行审批,也就是说,企业投资的方向、规模是政府说了算,而不是由企业独自决策。

  但是,《决定》开宗明义,在指导思想和目标中明确规定,企业在投资活动中享有主体地位,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应该由企业自己行使。

  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从而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

  具体而言,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的自主权。最终建立起这样一个新型投资体制:即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而且是宏观调控有效。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袁钢明研究员认为,《决定》实施的关键,就是把投资权还给企业。企业投资是赔了,是赚了,由市场来调节,市场上的优胜劣汰很简单,有污染的、不能盈利的、产品质量不达标的企业,想保也保不住,迟早得退出市场。相反的企业,就是想压也很难压住。

  袁钢明说,此次《决定》出台是非常好的,去年底曾有报道说要出台,今年初也曾说要出台,可以说,《决定》是千呼万唤才出来的,足见其是经过多时的讨论和广泛的研究。关键还是看落实。

  他说,市场经济和宏观调控之间是存有矛盾的,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他强调,应当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善于运用宏观调控的手段和方式,也应当充分利用经济的、法律的方式去间接调控,而不能重复走过去“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老路。政府投资有约束合理界定政府资金使用范围

  发挥市场的基础性配置作用,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是否意味着民间投资会被拉动起来?政府投资对经济增长起到怎样的拉动作用?政府投资投向哪里?

  《决定》明确,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几个方面。而且,政府为什么投这个项目,以什么方式投资都要科学化、规范化。

  财政部科研所刘尚希教授建议,应当加快政府投资的立法进程,严密控制政府投资。他说,目前政府每年投资的规模包括预算内资金和国债大概在2000亿元左右,除此之外,政府各部门以政府的名义借的钱也不是小数,所以,资金的使用必须有合法的程序。各级政府的重大的投资项目应该经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审议通过,或者经过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在他的印象中,只有三峡工程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并获得通过,广东部分项目曾经过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的讨论。对于涉及老百姓利益的投资项目,刘尚希说,譬如城市改造,还应经过听证程序,不能领导一拍板就定了。

  《决定》明确,政府投资项目一般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并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张承耀认为,政府投资的范围应合理界定,决策应该科学化制度化,但根本上,直接投资的模式要改变。他说,尽管政府投资拉动经济增长,但也掩盖了一些问题:财政收入是不是越多越好,政府投资是不是良性的,有必要总结一下我们交了多少学费。同时,政府发国债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债券,压抑了民间投资,这种局面要彻底改变。企业不用再跑项目不使用政府投资的一律不需要审批

  在企业里呆过的人都知道“跑项目”的艰辛,前期需要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书,到开工时需要开工报告,一个项目跑下来少则数月,多则数年,等到项目跑完,市场机会可能已经没有了。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曾经说,政府最擅长的是审批和检查,他自己也曾经花过几年时间跑一个项目,深知企业跑项目之苦。

  《决定》对于企业投资,区别两种情况对待。

  其一,不使用政府投资的,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但将区别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里属于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的,实行核准。譬如新建机场要由国务院核准,扩建机场总投资在10亿元及以上的要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的,也要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如此种种,目录分了三大类。但即便是核准,政府也仅是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效益如何也是企业自己的事。目录之外的其他项目则无论规模大小,都改为备案制。其二,使用政府投资的,仍将审批。

  审批之患谁都知道,但取消审批之后,跑项目的会少吗?财政部科研所刘尚希教授认为,方案只是指明了投资体制改革的方向,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还有待出台,比如,核准的程序是什么?还要跑哪些部门?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是否有所不同?另外,投资与融资是分不开的,融资是不是还要审批,都需要明确。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张承耀认为,投资体制改革只是把政府不投钱不应该管的事取消了。政府的审批制将市场信号扭曲,企业的投资链条加长,风险加大。表面上看,企业手续简化了,但政府部门能否真正让企业做主,让企业不再跑项目,还要注意防止政府部门借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有权必有责违法受追究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

  以往政府投资往往是财政一拨了之,发改部门一批了之,投的项目成不成,好多部门在管,也导致好多部门不管。《决定》明确,要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具体到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要有相应的责任约束。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受到行政和法律责任追究。

  刘尚希教授说,《决定》将审批制度变为核准制和备案制,虽然解除了政府的连带责任,但政府部门一定要改变粗放式管理,明确程序,细化责任。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对投资项目相互监督。但最重要的是,与投资体制改革相关的制度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金融体制改革也应该完善,否则最后的风险还是政府埋单。

  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加强审计监督、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张承耀认为这都是很好的制度,但要落到实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归根结底,投资体制改革是金融体制改革滞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到位的结果。投资体制改革历史上曾经采取的拨改贷、债转股,都是扭曲的制度造成的。

  赋予权力的同时意味着责任,张承耀说,实践证明,审批对于宏观调控是不管用的,凡是市场中存在双重价格的地方往往会出问题,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关键是要更多地发挥市场和法律的手段,政府观念要转变。投资领域立法步伐将加快非经营性政府投资推行“代建制”

  所谓“代建制”,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实行交钥匙工程,即不是由使用者进行建设,而是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将竣工验收后的工程交给使用单位使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研究所研究员张汉亚说,政府投资多是从长远的、宏观的方面进行回收,集中表现为财政收入的不断增长。但政府投资往往经过层层转包,浪费严重,并且容易滋生腐败。推行“代建制”,通过招投标,严格质量把关,可以减少腐败发生的可能性。

  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还应当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决定》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管理,对咨询评估、投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提高中介服务质量。

  张汉亚认为,要想将《决定》的规定落到实处,还应当加快投资方面的立法,尽快出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以便对投资领域的招投标行为和招投标市场进行全面规范;应加快出台《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经营性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办法》以及《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条例》等。社会资本可以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

  社会资本与公有资本相对应。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的不断发展,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社会资本已越来越表现为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社会资本迫切需要恰当的投资渠道以实现其增值。

  社会资本可以进入哪些行业呢?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因为关系国计民生或者是垄断行业,曾经是社会资本的禁地。但是,《决定》明确鼓励社会投资,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即只要是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以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都允许社会资本进入。并且,国家通过注入资本金、货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其实,放宽社会资本投资领域在此之前已在党的文件中有过说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基础设施等领域;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推进垄断行业改革。

  《决定》要求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这一规定顺应社会发展,实际上也是有些地方政府正在积极进行的工作。

  2003年11月25日,北京市发改委主任丁向阳曾在一个信息披露会上做了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全面放开北京市基础设施市场”为题的讲话。他以地铁项目为例,说每条线路投资达100亿元左右的地铁项目,都准备通过社会融资的办法,结合政府投资来建设,建成后将由专业化运营公司来经营。

  当然,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政府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民间资本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本,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已越来越多,如今,《决定》对于社会资本投资渠道的放宽,必将使这部分社会资本有用武之地,必将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摆正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决定》与许可法原则一脉相承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在谈到投资体制改革的初衷时指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减少政府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政府把工作重心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

  由此可以看出,投资体制改革将大幅度削弱政府对投资的审批权限,市场主体的投资将获得更大的自主权。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教授指出,《决定》规定,凡是非政府投资项目交给企业自主决策,不再进行审批,由市场来配置资源。这完全符合行政许可法确立的精神,与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一脉相承。行政许可法明确下列事项不需要审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马怀德教授说,消减政府投资审批权,有利于促进政府转变职能。权力还在那儿,职能怎么会转变呢?

  长期以来,审批和许可基本上是一个概念,行政许可法出台前后,开始区分这两个概念。审批的外延比许可大,不是所有的审批事项都属于行政许可,但行政许可都属于审批。《决定》没有使用“许可”这个概念,而是使用了“审批”、“核准”、“备案”三个概念。

  审批和许可的区别好理解。核准和许可的区别在哪里?

  马怀德教授分析,许可是行政机关占主导,自由裁量权相对较大;核准,即审核准许,在理论上仍然是“许可”的范畴,在实践中,核准是没有自由裁量权或自由裁量权很小的许可,更加接近登记制度,即,只要符合条件就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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