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广州开发区国投老总否认控罪 4点意见为己开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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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11:10 新华网 | |||||||||
原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下称国投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区公司)董事长陈楚原涉嫌挪用公款一案,昨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法庭上,陈楚原否认了检察机关全部4项指控。 提出4点意见为己贴金?
上午8时30分,陈楚原在亲朋好友的注视下步入法庭。在陈手持的起诉书副本上,工工整整注明了他对被指控挪用公款的4点意见。 陈楚原认为:第一,检察机关指控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自己是在合法的履行董事长的职责;第二,公司所有借款事项都经过了董事会集体讨论通过,会议纪要写得明明白白;第三,款项出借的对象都是法人企业,他没有做出过借款给个人的决定;最为重要的一点,借款行为符合公司发展的利益,他个人根本没有利用借款为自己谋取任何利益。 对挪用公款的指控,陈楚原分别作出否认。 2000万元借款不是挪用?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0年11月,陈楚原分两次从国投公司账户划走2000万,“借给”“广州宏润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宏润公司)。 宏润公司是国投公司下属的改制企业,也是国投旗下30余家公司关停并转后仅存的一家。陈楚原回忆说,考虑到宏润公司能够安排大量原国投员工,作为董事长的他便同意了宏润公司借款2000万元用于改制后的资金运作的要求。 陈楚原特别提到,借款行为发生在宏润公司转制之前,也就是说,这2000万元公款是从国有公司转到另一家国有公司,“国有”的性质并没有发生改变。 陈楚原还回忆说,宏润公司当时还希望把借到的2000万元改为国投公司的投资——这一建议遭到陈楚原的否决,因为“投资存在亏本的可能,而这笔借款是国有资产”。 公款没有借给副手个人? 检察机关还指控:2001年春节后,陈楚原又将国投公司公款542万元“借”给陈某等人用于成立公司。 陈楚原解释说,宏润公司的借款要求经过董事会的讨论后,最后划入宏润公司账户的其实是2542万。他“事后”才知道其中的542万流向了陈某的私人企业,而陈某是国投公司的另一名副总经理。 陈楚原强调,钱“借”到宏润公司后,收益和风险都由宏润公司承担,这笔钱一经划走就脱离了国投的控制范围。 但是,面对法官提问,陈楚原还是显得有些底气不足。法官问到,既然这笔钱属于宏润公司借出的,为什么最后“平账”的时候却算在国投公司名下?陈楚原不置可否。 公款变股金事后得知? 另据检察机关指控,2000年12月,陈楚原擅自将国投公司公款60万元借给王某,作为王某等人入股宏润公司的入股款。 陈楚原说,自己作为董事长,不可能事无巨细,亲力亲为。直到纪检部门对他实施“双规”,他方知道这笔借给国投属下金海(音)公司的钱流入了王某手中。 陈楚原强调,这笔钱不需要董事会做决定,是经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但他本人不负责在办公会议的决定上签字。他是通过下属汇报知道借款一事的。 法官问陈楚原,既然国投属下公司除宏润外都要关停并转,为什么还要把钱借给属于关停并转之一的金海公司呢?陈楚原语焉不详。 4000万元借款公司得利? 检察机关指控中,涉案数额最大的一笔,是陈楚原给予广州俊鹏公司的4000万元借款。 据指控,陈楚原以东区公司名义从银行借贷4000万元,4天后又以“借款”名义把这笔资金转入广州保税区宏欣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同日,由宏欣公司再以“购楼款”的名义划到金贸国际投资有限公司;随后,又被划到骏鹏公司。骏鹏公司还清了贷款,东区公司则代之背上了债务。 陈楚原辩称,此举是为了从中抽取国投公司应得的收益。他说,借出4000万元是他董事长职权范围之内的事情。而且这笔钱是必须归还的,只是双方没有限定明确的日期而已。 【庭审焦点】 罪与非罪之争 陈楚原的辩护人最后表示,陈不构成犯罪。 其理由是:陈划出的所有款项都是由单位董事会讨论决定的,属于单位行为;款项的流向也是有法人资格的国有和私营企业,不是给某个个人;再者,在整个过程中,陈并没有以牟取私利为目的,因此陈的行为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对此,检察机关表示:按照规定,公司里“划出”4000万,必须经过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联签”,但这项“划拨”却只有陈一个人的签名,显然不能代表单位行为。再者,资金在1天内“转手”4个公司到达骏鹏公司,显然是早有预谋的,“一天走了4个账户,很明显可看出其真实意图是为了“还贷”,而不是“投资”。(本报记者 贺信 实习生 李颖)(来源:南方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