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网7月27日电7月26日下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绑架案,该案的被告人李锦在与男友分手索要经济补偿遭到拒绝后,遂与他人合谋绑架男友勒索钱财,结果以绑架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该案的另一被告人王小凡也以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李锦失声痛哭,并与王以事实不清,其二人行为是要帐不是绑架为由提出要上诉。李锦1977年出生于四川安县,从2002年5月起,李与在成都经商的香港商人陆某某同
居。2003年10月二人分手后,李向男友索要经济补偿遭到拒绝,她便将此事告诉了被告人王小凡,并共谋绑架陆某某,向其索要钱财。后王小凡以收帐为名邀约了谭某某、任某某帮忙,于同月30日下午6时许,由李锦驾驶一辆兰色安驰牌汽车搭载被告人王小凡及谭、任至一停车场,在陆某某下班的必经之路守候,当陆下班途经此地时,被谭、任挟持上车,上述四人遂将陆带至都江堰市一休闲庄客房内拘禁起来,并威胁拿钱。后陆被迫答应给付人民币40万元,并于次日上午以急需用钱为由,让其家人往其一银行卡上存入10万元人民币,在确认钱已到帐后,李、王又让陆某某写下三张10万元的“欠条”。当天12时许,四人又将陆某某挟持至成都并取出10万元后,将其释放。次日,被告人李锦、王小凡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全部款项并发还被害人。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