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停工留薪期 职工原待遇不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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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11:34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在医疗期内企业应支付哪些费用?医疗终结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后生活无法自理该怎么办?近来本报与省社保局开通的咨询热线接到许多职工反映的诸如此类问题,省社会保障保险局昨日逐个答复。 问:我是莆田市某合资企业职工,今年3月23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在停工治疗期间享受什么待遇?
答: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实施办法》规定精神,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工伤医疗而暂停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继续发给原工资福利待遇,这一期间称作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在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能力鉴定前,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医疗终结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等级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工伤医疗待遇继续享受。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其生活护理费由所在用人单位支付。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设区市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50%、40%或者30%计发。 问:我弟弟今年5月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但所在的私营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怎么办? 答:企业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就应当由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即由该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待遇。如果该企业拒付,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N本报记者 王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