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审议交通条例 机动车撞人问责条款再起争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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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18:55 新华网 | |||||||||
《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从征集市民意见到提交人大审议,都极为惹人关注。其中有关机动车与自行车、行人发生事故后的问责条款,一直被市民、专家、学者讨论着、争辩着。在人们的印象中,还没有哪一条法规具有如此大的争议性。究竟是法规与现实社会的状况距离太大?还是人们对自身利益的关注超出了对公平公正的要求?两种意见针锋相对,似乎预示着这一条款在今后实施时也必将面临两难的境地。
问责条款遭质疑 昨天下午,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分组审议上,《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引起的议论是最热烈的,审议时间近两个小时。 《草案》中为了保护相对弱势的行人和非机动车,对机动车规定、处罚都比较严格的做法,很多委员表达了不同声音。 于长隆委员说,对道路交通管理的目的是道路的畅通,无论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行人都是道路的使用者。本着在法律面前应当人人平等,不能以势力的强与弱确定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事发后,机动车的确应该积极对受伤的行人进行抢救,但是在处罚上,如果不是机动车的责任,作为法律不应该提倡由机动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李坤成委员也谈道,很多司机向他反映,现在都不敢开车了——怕上高速,怕突然蹦出一个行人来,撞了就要赔偿,这个规定限制了机动车驾驶员。另外一方面也的确出现了一些“碰瓷”的人。因此,关于这条规定还要考虑国情。 有的媒体报道说,条例草案保有“在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条款,引发了读者的争论,很多人直指草案规定不合理。然而记者今天了解到,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 《草案》第七十一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除已经自行协商处理的外,按照下列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二)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机动车报案并且保护了现场,在处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规定处理。因此单纯讨论“机动车负全责”的话题多少有些断章取义。 记者同时了解到,在新法规实施后,交警在处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事故时,如果机动车没有责任,交警在认定事故责任时,一般都在责任认定一栏画上一道横线。就是这道横线给机动车驾驶人带来了理赔难题。保险公司强调,只有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才能予以赔偿,而这条横线如果是代表机动车免责,那么保险公司就不应该担负赔偿责任,一个多月以来压在保险公司、无法理赔的单子已经有一大摞了。 法学专家:生命权利高于其他权利 法学专家、人民大学法学院周珂教授认为,“条例草案”的规定一方面是从保护弱势群体出发,另一方面也符合当今世界各国民法发展趋势,即从事高度危险来源行为的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应更高。人驾驶机动车与骑自行车相比,对社会造成的危险来源程度要高,因此承担的民事责任也相应加重,这也是一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性体现。 周珂教授解释说,即使机动车撞上行人后责任难以认定,但机动车驾驶员还是要承担法律上所说的“无过错责任”或者“无过失责任”,因为机动车对行人造成的伤害,相比行人对机动车造成的伤害程度要大得多。尤其是在我国机动车增长趋势过快、驾驶员的培训存在很多问题的现状下,一些人的驾驶技术是不是真正达到可以上路的水平很值得怀疑。因此,只有靠加重法律责任的规定,来缓解由此激发的社会矛盾。而且从造成的后果来看,机动车的损害后果更大,从有利于受损害利益这一方来讲,他们的权利更应受到保护。 如果行人不守交通规则,被机动车撞伤,责任由机动车驾驶员全负,这样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是否会损害到守法者的利益?周教授曾经看过这部条例草案,他认为条例对于责任认定比过去更加详细,法律责任划定上更清楚,更有利于保护守法者的利益。从广义的角度理解,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是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属于法定权利,高于一般条例中规定的其他权利。应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其他法规的规定不能违背这个前提,应该使生命安全的基本权利具有更高的优先性。所谓的守法也应从这个更广义的角度去理解。 社会学家:这不是仇富心理 社会学家、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夏学銮教授认为,“条例草案”的规定充满了人文精神,人和汽车相比显然是弱势群体,而“有车族”在下车后也会成为所谓的弱势群体。现在把条例草案的规定同“仇富”的社会心理联系上,这是因为没有正确认识“机动车负全责”这项规定的含义所致。在汽车和人面前,汽车更像是一种武器,如果人酒后驾驶着汽车,就像在使用一种杀人武器。国外有一种理论认为,物同人相比,人的权利是至上的。从这个理论来讲,应该限制汽车的权利,而不是人的权利。 如果法规限制人的权利,比如有些地方出台“撞了白撞”等规定,就会对人的权利造成很大损害。无论从法律来讲,还是从人情道义上说,应该首先保护人的生命权利,而汽车能够把人的劣根性无限夸张,甚至造成杀人的后果,从这点上,他赞成条例草案中的这个规定。(记者/王蔷周明杰)(来源:北京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