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律协纷争暴露社团治理结构缺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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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19:49 新京报 | |||||||||
作者:邓国胜 7月26日,《北京晨报》和《南方都市报》分别报道了发生在北京市律协和深圳市律协的两起纷争。在同一天南北两家有着重要影响的律协内部的纷争引起媒体的关注虽属偶然,但也凸现了律协制度建设的不足。
根据律协的章程,律协是律师行业的自律性、会员性的非营利民间组织,它依法对律师实行行业管理,在律师行业的发展中扮演着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自律等重要的社会功能。 然而,由于以往人们对民间组织的认知不足,政府与民间组织的角色不清,律协往往成为地方司法部门的一个处室,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些地方的律协更是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的功能。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律师职业特有的维权意识和专业知识优势便突显出来,各地律协的改革与创新也成为中国民间组织变革的先锋。这一变革过程本身无论对于中国律协的发展,还是对于未来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当然,各地律协的改革与创新既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同时也存在许多问题值得总结和反思。北京市律协对违规律师进行处分,并在网上公布“黑名单”的做法无疑对于促进律师行业自律和提高律师行业的公信度有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女律师六上‘黑名单’”事件也暴露出这一制度设计不完善的地方。即由于缺乏会员应有的申诉渠道和对律协负责人或理事会的监督制约机制导致被处分对象的不服与冲突,而这一制度缺陷不仅可能会导致律协少数领导人权力的失控,也可能会最终影响到律协的公正与权威。而解决这一矛盾的途径之一是完善申诉渠道,建立健全律协内部的民主决策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提高律协的合法性、自治性和权威性。 有意思的是,同一天的深圳律协事件恰恰提醒我们,民间组织的民主同样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哪怕是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领导人的民间组织未必就一定意味着民主的实现。深圳市律协数十名律师提交提案欲罢免民主选举会长,一方面体现了律师们的民主意识和深圳市律协未来发展的希望,另一方面也提醒我们,如果缺乏监督制约、如果制度设计不完善,即使是民间组织民选的领导人同样也可能不民主,同样也可能会侵害公共利益。这种案例不仅在官办民间组织存在,在官办转民办的民间组织存在,在我国一些民间自发的草根民间组织中同样也存在。所以,民间组织的民主不仅需要民选的形式,更需要在民选之后通过完善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决策程序来实现。而其中的核心又在于完善民间组织的治理结构。民间组织的理事需要有不同利益群体的代表,理事不仅需要有战略规划、财务管理、绩效评估、筹款等各方面的知识技能、更需要有志愿精神,有足够的时间尽职尽责。与此同时,民间组织的理事会还应当与执行机构相分离,如果可能的话,还可以通过监事会对理事会进行监督与制约。这样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将会最大程度上减少民间社团内部可能产生的纷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