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律协罢免案凸显行业自治优越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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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19:54 南方都市报 | |||||||||
7月25日,深圳60余名律师联名向深圳第四届律师代表大会提出提案,要求罢免现任律师协会会长。虽然最终大会主席团以该提案缺少确凿证据为由,决定不将其列入大会议题,罢免提案因而流产,但此事已经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而其意义也极为深远。 本次罢免风波特别引人注目之处,在于深圳律师协会是全国第一个由官办转向民间自治的地方律协,而被要求罢免的律师协会会长徐建,也是全国首位由律协会员通过直选方
本次的罢免会长事件,被普遍认为是对律师行业民主与自治进程的严峻考验。甚至有人可能会因此对律师协会的民主制度与自治方式本身提出质疑:自治导致了内部的争议,民主也未能免除信任危机,那么,能不能说自治与民主的效果本身就是值得怀疑,或者说这个进程操之过急,以致出现了不应该发生的问题? 我们认为,这种怀疑是没有必要的。首先,从来没有一帆风顺的变革,任何新规则的建立,一定都有一个磕磕碰碰的试错过程。其次,本次事件不应看作民主自治缺陷的暴露,恰好相反,它正好体现了民主自治的优越性。 在一个现代社会中,自治是一个基本的原则。因为我们不是孤立的个人,所以人和人之间总会发生某种无法回避的关系,这样就产生了公共领域。而谈到如何决定这个公共领域的规则,自治是最有效的方式。因为如果不是自治,就只能是来自外部的管治,而任何外来的管治者,不可能比这个群体的成员更了解他们的需求与利益,更能掌握关于这个局部公共领域的本土性知识。而充分的自治也意味着将公共领域尽可能划分到最细最小,从而避免不同价值观的人之间出现无法调和的矛盾。 而自治则意味着规则是从无到有的,这不可能一帆风顺,一定有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任何最初作决定的人,都有犯错误的可能,都有让其他成员感到自身利益受损的可能。自治的奥妙,就在于这些持不同意见的人,得以提出他们的异议,包括对决定和决定者提出质疑。正是通过这种冲突和对抗,一个自治体才能日益接近它最完美的平衡点,各成员的利益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另一方面,民主最大的威力,也并不是一个初始的选举过程,而是意味着,最高的权力永远属于群体,而不属于执行者个人。民主并不能每次都保证作出最正确的选择,但它能保证在选择出现偏差之后永远有纠正的机会。而对于公共权力的执行者来说,民主本身就是最有效的监督手段,因为执行者必须充分尊重群体成员的质疑,充分约束自身的行为,这样才能避免自己被淘汰出局。 在本次罢免事件中,刘子龙律师是罢免提案的发起人,而律协会长徐建是被弹劾的对象。在弹劾事件之前,两人是私交不错的朋友,但这并不妨碍刘子龙发起对徐建的弹劾。另一方面,在弹劾事件发生之后,却又正是在徐建的提议下,大会破格给予了刘子龙专题发言的机会。而刘子龙在感谢徐建为其发言提供帮助的同时,也丝毫没有收敛自己发言的尖锐一面——这一切,都让我们感受到了现代成熟社会的气息。 本次罢免事件虽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结果,但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深圳律协管理者在工作中将变得更为慎重,协会的监督机制将变得更为完善。 只有在碰撞中才能孕育真正的和谐,只有在质疑中才能产生长远的信任,这是自治与民主的真谛,是真正解决公共领域问题的不二法门。让我们少一些怀疑,多一些信任,共同期待律师行业民主与自治进程的不断成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