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通安全法》实施 骑车被撞首获精神赔偿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21:16 新华网 | |||||||||
日前,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判决的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受害人杨某得到3500元的精神抚慰金。这是新的《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深圳首例车祸附带精神赔偿案例。 2001年5月8日8时许,司机李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在一路口与横过机动车道的一行人揭某发生碰撞,后又与女受害人杨某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杨受伤。杨被送往医院治疗196天,经鉴定为9级伤残。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是行人揭某横过机动车道,未让车道内行驶的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