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刑讯逼供 被判两年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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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02:51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蔡艳荣)昨日上午,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对石家庄市中院指定审理的原行唐县公安局南桥刑警中队中队长杨建文涉嫌刑讯逼供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建文犯刑讯逼供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案情回放:“我被吊了两夜一天”
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底,在办理康喜刚、康建路、卢志斌等人涉嫌团伙强奸、抢夺盗窃案时,行唐县公安局南桥刑警中队中队长杨建文与中队其他成员刘保军、刘华伟、赵发财(三人均另案处理)在讯问过程中,对康喜刚、康建路、卢志斌等人采取吊打、用电话机电击、暖气烫等手段逼取有罪供述。经石家庄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康建路、卢志斌的损伤属于轻伤,康喜刚的损伤属于轻微伤。 在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被害人卢志斌陈述:2001年11月14日晚大约8时至9时,我被带到南桥中队,杨建文问我犯过法没有,我说没有,他就说把我吊起来,杨建文吊了我两夜一白天,不让吃饭、喝水、睡觉,此外,还用电话机电过我。杨建文电的次数最多,他们打我都是说让我承认盗窃。卢志斌被省二院诊断为重症肺炎,且身上几处软组织挫伤,手腕皮肤溃疡化脓。 在被害人康建路的陈述中也有类似经过。证据显示被害人康喜刚在被讯问是否偷东西时,不仅被吊,还被暖气管烫伤、被改锥扎大腿,被电晕过去好几回。 以案说法:应依法执法不该过激 昨日,本案主审法官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刑庭庭长苏常印接受了记者的独家采访。 苏庭长说,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侦查机关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即使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审理时,法院也不会采信。 我国《刑法》第247条对刑讯逼供罪做了明确规定,旨在监督司法工作人员严格依法执法,从而最大限度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不被侵害。 拿杨建文这个个案来讲,想尽快破案,尽早取得口供,初衷是好的,但工作过程中过激不当的行为实在是不可取。 辩护律师:杨建文要上诉 昨日下午,行唐县公安局办公室王主任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如果不是记者告知,全局上下还都不知道杨建文被判刑的事。王主任说目前该局不好对案件本身发表看法。 据悉,杨建文曾多次破获大案要案并立功受奖,并被荣记过一等功。杨建文的辩护律师赵丽平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杨建文要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