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规定医疗机构须第一时间救治伤病公安民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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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03:22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合肥7月28日电(记者黄勇 通讯员王陵生)安徽省警方今日宣布与卫生主管部门一道共同建立“公安民警伤病员重症急救机制”,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在第一时间对公安民警伤病员实施现场急救、医疗保障及快速抢救,不得以未交押金、经费紧张等任何理由推诿延误和拒诊,确保公安民警伤病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据安徽省统计,该省今年上半年以来有87名民警在执行任务中负伤,6名民警不幸牺
安徽省规定,公安民警伤病员在制止、侦查犯罪活动中,拘捕、追捕、看管犯罪嫌疑人时,平息骚乱、暴乱和处置重大治安案件行动中负伤;在抢救、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财产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中负伤;在工作、训练、值班、执勤或执行其他公务中负伤;患符合规定的职业病出现重、急症需要抢救的,医疗机构都必须实行紧急救治。各医疗机构要建立相应的救治程序,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力争取得最佳救治效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