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派出所案惊动吉林省长 检察院质疑法院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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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04:13 城市晚报 | |||||||||
2001年4月6日,吉林省永吉县星星哨水库灌区管理局将水库包括苇子沟石坝内的水面,从大坝至上游南响水大桥承包给于斌后,附近方圆5公里、靠近水域生活的部分村民开始非法捕鱼,水库承包人于斌及灌区渔政分站领导及工作人员对这些村民非法拘禁,并进行侮辱和殴打,有的还滥用职权肆意罚款,被当地老百姓称为“地下派出所”。当地村民不满其行径,联名写信给洪虎省长,
洪虎省长看到老百姓的血泪控诉后,作出指示,要求有关部门限期破案。 本报吉林市电 7月28日,记者获悉:这起百姓高度关注的大案经法院一审、检察院抗诉到终审,在一年后终于尘埃落定。星星哨水库承包人于斌、星星哨灌区管理局渔政分站站长何绍彬分别以非法拘禁和滥用职权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渔政检查员曲俊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王景华和王伟东犯非法拘禁罪,免于刑事处罚。 非法捕鱼招致横祸 2003年12月4日,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于斌犯非法拘禁罪、盗伐林木罪;何绍彬犯非法拘禁罪、盗伐林木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曲俊峰、王景华、王伟东犯非法拘禁罪、盗伐林木罪向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斌、王伟东伙同孔三、孙明、高国华、李星海(均在逃)等人,于2001年4月至2003年3月期间,以收取资源补偿费为名,先后对水库周边地区以鱼网和电击等方式对非法捕鱼的群众孙忠祥、刘斌、于景贵等20余人进行非法拘禁,并进行侮辱和殴打。另外,于斌于2002年7月的一天将偷鱼的15岁男孩刘斌非法拘禁在于斌的酒店中长达3天,以同样手段对于景贵非法拘禁5天之久。更为恶劣的是,于斌于2002年6月8日指使他人对偷鱼的孙忠祥剃光头,并强迫孙忠祥干两个半月的活以抵顶罪款800元,孙忠祥被迫在水库为被告人于斌劳动了一个月。 被告人何绍彬于2001年1月至2003年3月,在担任永吉县星星哨水库灌区管理局渔政分站站长期间,不正确行使职权,多次带领王伟东、孔三(在逃)等无执法资格人员查处盗鱼案件,不依法实施渔政管理,伙同星星哨水库渔场承包人于斌肆意罚款。任凭被告人于斌、曲俊峰、王景华、王伟东等人对当事人孙忠祥、刘斌、于景贵等20余人进行侮辱、殴打、拘禁。 何绍彬在查处永吉县大岗子乡西响水村田雨和、李维丰、田雨才、门立和、杨玉江、常青、李维波等7人盗窃案件过程中,明知田雨才、李维丰等7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交追究刑事责任,何绍彬为徇私情,对该案件做行政处罚。 被告人曲俊峰与王景华在2002年担任永吉县星星哨水库灌区管理局渔政分站行政检查员期间,不依法实施渔政管理,先后分别肆意殴打吴春华、于景贵、陈忠海、张俊、周万广、林德雨、孙忠祥、齐延春、谢宝福、杨喜忠,并多次参与对当事人进行非法拘禁。 被告人于斌于2003年3月安排何绍彬、王伟东、曲俊峰、王景华、孔三(在逃)窜至永吉县星星哨水库张家沟集体林区,盗伐林木(站杆)2立方米;同年3月末,王伟东、曲俊峰、王景华、孔三(在逃)在于斌授意下,窜至永吉县星星哨水库石头坝林区盗伐林木(站杆)0.4661立方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斌、何绍彬、曲俊峰、王景华、王伟东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殴打行为以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集体所有林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盗伐林木罪。被告人何绍彬身为国家行政执法人员,不正确行使职权,严重损害了国家声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并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徇私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分别构成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应依法追究于斌、何绍彬、曲俊峰、王景华、王伟东的刑事责任。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 几名被告各说各理 被告人于斌辩称:关于非法拘禁的问题,我没有亲自去抓人和笔录材料,也没有留他们在水库干活,是渔政办案,是他们决定按照渔业法收取渔业资源补偿费。关于盗伐林木的问题,我是向永吉县大岗子林业站领导请示了,要伐掉几根枯树,我并没有想要偷砍集体林木,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人何绍彬辩称:砍伐林木是于斌让我们去的,他说已经和林业部门请示了,有手续,我虽然跟着去了一次,但我并没有砍。关于渔政执法问题,水库承包给于斌后,由于斌给我开工资,我继续留在于斌承包后的水库工作,渔政的工作还是按照以前的办法去做,但是对偷鱼的被我们抓住后写完材料交给于斌,由他定怎么处理,因为我是给他干活,就得听他的,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人曲俊峰辩称:我们渔政的工作是由何绍彬来安排我们干,何绍彬也是听于斌的,抓住偷鱼的写完材料不交钱有过不让走的时候,有时也打过人,我们上山砍树是何绍彬让我们去的,说有手续,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人王景华辩称:我只砍了几棵树,是何绍彬安排去的,说有手续,对抓回来偷鱼的我参与过打了几下,日常的工作是何绍彬安排我们。 被告人王伟东辩称:我没有参加盗伐林木。 法院判决多是缓刑 2004年2月11日,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于斌、何绍彬、曲俊峰拒不认罪,不具备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定条件。 检察机关认为,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证明被告人于斌、何绍彬、曲俊峰犯有非法拘禁罪。3名被告人到案后,在公安、检察机关的历次讯问中,避重就轻,狡猾抵赖,不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3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庭审调查中调查的犯罪事实均拒不认罪。因此,3名被告人不具有悔罪表现,该判决书判处被告人于斌、何绍彬缓刑、曲俊峰免予刑事处罚,显系错误。 被告人何绍彬非法拘禁罪是滥用职权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加以吸收,明显错误。 被告人何绍彬于2001年至2003年3月在担任永吉县星星哨水库灌区管理局渔政分站站长期间,理应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但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能正确行使职权,随意执法,对非法捕鱼的群众在罚款和追缴资源补偿费上,想罚多少罚多少,所收取的罚款和资源补偿费绝大部分不上交国家而交给承包水库的被告人于斌,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 被告人何绍彬在此期间任凭被告人于斌、曲俊峰、王伟东、王景华等人对当事人孙忠祥、刘斌、于景贵等20余人进行侮辱、殴打、拘禁。 被告人何绍彬上述犯罪事实既不属牵连犯,又不是想象竞合犯,不能择一重罪而加以吸收,而该判决对被告人何绍彬只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显系适用法律不当。 上列3名被告人非法拘禁他人多次,且多达20余人,并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在当地乃至全省都造成了一定影响。因此,该判决判处3名被告人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在适用法律上明显错误。 2004年4月23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检察机关抗诉做出终审判决,判决结果除曲俊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外,其他被告均维持原判。(<记者 郑向东/报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