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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0月1日起物业企业向业主标价外收费将受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07:16 新华网

  从今年10月1日起,物业管理企业在向业主提供服务时必须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物业管理企业将受到处罚。这是昨天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下发的《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中规定的。

  规定中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物业管理企业要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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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或收费地点,采取公示栏、收费表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此外,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水、电、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时也要实行明码标价。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提前一个月公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和内容。

  规定强调,在标价之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物业管理企业,价格主管部门将依《价格法》等法规进行处罚。(记者潘澄清)(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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