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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07:33 潇湘晨报

  本报讯卫生部近日发出通知,自8月1日起,我国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今后首次进口的此类化妆品,上市前应由产品生产单位或进口单位向卫生部申请备案。同时,我国将简化对此类化妆品的卫生许可程序。

  卫生部自接到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准予备案的,卫生部将发给备案凭证,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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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4年。同时,卫生部对申请备案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再组织技术评审。实习生李晋峰记者 刘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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